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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蒙古地区司法管辖权研究

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页
引言第8-9页
一、清朝涉蒙司法管理机构的设立第9-15页
    (一) 清朝入关前的蒙古事务管理机构—蒙古衙门第9页
    (二) 清朝入关后治蒙司法管理机构及职能第9-15页
        1. 中央机构第9-11页
        2. 地方机构第11-15页
二、清朝蒙古地区司法管辖权的行使第15-20页
    (一) 理藩院对蒙古地区司法管辖权第15-17页
        1. 对蒙古地区上诉审级案件的管辖权第15-16页
        2. 重大命案的管辖与参与"三法司"会审第16-17页
        3. 秋审案件的形式管辖权第17页
    (二) 理藩院派出机构对蒙古地区的管辖权第17-18页
    (三) 地方各盟旗对蒙古地区的司法管辖权第18-20页
        1. 外藩蒙古旗扎萨克行使地方司法管辖权第18页
        2. 蒙古地区将军、都统、办事大臣等行使司法管辖权第18-19页
        3. 喇嘛旗对旗内事务行使司法管辖权第19-20页
三、清朝蒙古地区司法管辖权的特点和借鉴意义第20-24页
    (一) 清朝蒙古地区司法管辖权的特点第20-21页
        1. 中央集权与蒙古地区自治相结合第20页
        2. 蒙古地区司法机构与行政区划相统一第20-21页
        3. 以属人管辖为主、属地管辖为辅第21页
    (二) 清朝蒙古地区司法管辖权的变化第21-22页
    (三) 清朝蒙古地区司法管辖权的借鉴意义第22-24页
结语第24-25页
附录1第25页
附录2第25-27页
参考文献第27-30页
致谢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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