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9页 |
引言 | 第9-11页 |
一、关于对非法行医罪中主体的认定 | 第11-31页 |
(一) 如何理解刑法第336 条规定中 “医生” 的含义 | 第11页 |
(二) 学界与实践中对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的含义界定 | 第11-13页 |
(三) 对非法行医罪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理解 | 第13-19页 |
(四) 医生执业资格为什么是法定的申请执业条件而不是法定执业条件 | 第19-21页 |
(五) 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否要求 “行为人所在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这一条件 | 第21-24页 |
(六) 行为人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行医的,是否还有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可能 | 第24-28页 |
(七) 实务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 第28-31页 |
二、与非法行医罪主体相关的问题探讨 | 第31-38页 |
(一)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 | 第31-32页 |
(二) 已经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超出注册的职业类别、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是否构成本罪主体? | 第32-34页 |
(三) 具有集体执业资格的医疗人员,擅自从事个体行医的,是否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 第34-35页 |
(四) 医生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如卫生防疫人员,护理人员,药剂人员,检验人员等等,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 第35-36页 |
(五) 单位是否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 第36-38页 |
三、结束语 | 第38-40页 |
致谢 | 第40-41页 |
参考文献 | 第41-4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