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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相关问题探讨

内容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9页
引言第9-11页
一、关于对非法行医罪中主体的认定第11-31页
 (一) 如何理解刑法第336 条规定中 “医生” 的含义第11页
 (二) 学界与实践中对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的含义界定第11-13页
 (三) 对非法行医罪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理解第13-19页
 (四) 医生执业资格为什么是法定的申请执业条件而不是法定执业条件第19-21页
 (五) 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否要求 “行为人所在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这一条件第21-24页
 (六) 行为人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行医的,是否还有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可能第24-28页
 (七) 实务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第28-31页
二、与非法行医罪主体相关的问题探讨第31-38页
 (一)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第31-32页
 (二) 已经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超出注册的职业类别、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是否构成本罪主体?第32-34页
 (三) 具有集体执业资格的医疗人员,擅自从事个体行医的,是否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第34-35页
 (四) 医生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如卫生防疫人员,护理人员,药剂人员,检验人员等等,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第35-36页
 (五) 单位是否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第36-38页
三、结束语第38-40页
致谢第40-41页
参考文献第4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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