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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法律化及其限度--以“见危不救”为视角

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7页
引言第7-8页
一、 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第8-10页
 (一) 道德法律化的理论必要性第8-9页
  1、 道德的基本范畴具有天然的模糊性第8页
  2、 道德具有较弱的强制性第8页
  3、 道德的调整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第8-9页
  4、 法律可以解决道德多元性所带来的社会管理问题第9页
 (二) 道德法律化的现实必要性第9-10页
  1、 中国的现实情况的需要第9页
  2、 公民道德形成的规律的需求第9-10页
二、 道德法律化的可行性第10-11页
 (一) 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第10页
 (二) 古今中外道德法律化的实践第10-11页
  1、 中国古代的立法第10页
  2、 中国现代的立法第10页
  3、 国外的相关立法第10-11页
三、 以“见危不救”为视角论道德法律化的限度第11-24页
 (一) 见危不救现象出现的原因第11-15页
  1、 “见危不救”的概述第11-13页
  2、 见危不救事件频繁发生的原因第13-15页
 (二) 见危不救入刑不具有可行性第15-17页
  1、 见危不救的主体难以确定第16页
  2、 见危不救者的主观恶性难以确定第16页
  3、 调查取证困难第16-17页
  4、 耗费大量的国家资源,执法成本昂贵第17页
 (三) 道德法律化应该具有限度第17-24页
  1、 道德法律化局限性的理由第18-19页
  2、 道德法律化的限度第19-24页
结论第24-25页
注释第25-27页
参考文献第27-29页
致谢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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