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3页 |
英文摘要 | 第3-7页 |
引言 | 第7-8页 |
第一章 无单放货概述 | 第8-15页 |
第一节 无单放货的概念分析 | 第8-9页 |
第二节 无单放货的形式体现 | 第9页 |
第三节 无单放货的成因研究 | 第9-11页 |
一、承运人方面的原因 | 第10页 |
二、贸易合同方面的原因 | 第10-11页 |
第四节 无单放货各关系方分析 | 第11-15页 |
一、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 | 第11-12页 |
二、代理人、船舶代理人、货运代理人 | 第12-13页 |
三、仓储保管人、港口当局或港务公司 | 第13页 |
四、托运人、收货人、开证银行等提单持有人 | 第13-15页 |
第二章 无单放货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 | 第15-24页 |
第一节 无单放货的违约性 | 第15-18页 |
一、违约责任的基础 | 第15-16页 |
二、违约责任的性质 | 第16-18页 |
第二节 无单放货的两种性质的竞合说 | 第18-19页 |
第三节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无单放货法律性质的界定 | 第19-21页 |
第四节 无单放货法律后果分析 | 第21-24页 |
一、无单放货违反职业准则有悖商人法规则 | 第21-22页 |
二、无单放货侵犯了货物所有人的权益对国际贸易的安全性构成威胁 | 第22-23页 |
三、无单放货存在有其合理性 | 第23-24页 |
第三章 无单放货的承运人之免责事由分析 | 第24-29页 |
第一节 承运人免责的不同事由 | 第24-26页 |
一、提单本身的事由 | 第24页 |
二、权利主体的事由 | 第24-25页 |
三、承运人善意行为 | 第25页 |
四、出于承运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 第25页 |
五、提单因遗失、被盗、灭失或金融上的原因未能得到 | 第25页 |
六、提单持有人未经背书、未依合法程序成为提单的权利人 | 第25-26页 |
七、目的港所在地法律对货物的交付有特殊的要求 | 第26页 |
八、地方法规、习惯作法 | 第26页 |
第二节 我国的司法实践研究 | 第26-29页 |
一、“提单已经丧失物权凭证的功能”——广州海事法院案例(科达·玛珠案) | 第26-27页 |
二、“无单放货行为是双方的合作需要”——广州海事法院案例 | 第27-28页 |
三、“提单持有人已经放弃要求承运人凭正本提单提货的权利” | 第28-29页 |
第四章 海运中无单放货问题的实务分析 | 第29-43页 |
第一节 依保函而无单放货的实务分析 | 第29-32页 |
一、保函的定义及效力 | 第29-31页 |
二、保函在实践中的合理性 | 第31页 |
三、无单放货保函的独立性扩张趋势——见索即付保函 | 第31-32页 |
第二节 无单放货之诉讼时效分析 | 第32-43页 |
一、选择不同诉由是否对无单放货案件的时效有影响 | 第32-34页 |
二、一年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 第34-36页 |
三、何种情况可以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 第36-40页 |
四、何种情况可以构成时效中断 | 第40-43页 |
第五章 海运中无单放货风险的规避途径 | 第43-47页 |
第一节 采用电子提单 | 第43-44页 |
第二节 出口方企业尽量签订CIF或CFR合同 | 第44页 |
第三节 选择使用海运单 | 第44-45页 |
第四节 加强对卸货港船代的监管 | 第45页 |
第五节 建立卸货处理操作流程 | 第45页 |
第六节 不轻易向自称货主的人士交货 | 第45-46页 |
第七节 选择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所签发的保函 | 第46-47页 |
结语 | 第47-48页 |
参考文献 | 第48-50页 |
后记 | 第5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