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1-10页 |
第一章 监督过失的概念 | 第10-20页 |
第一节 监督过失的涵义 | 第10-12页 |
一、监督过失的实践和理论来源 | 第10页 |
二、广义的监督过失与狭义的监督过失 | 第10-11页 |
三、狭义的监督过失与管理过失 | 第11-12页 |
第二节 监督过失与过失竞合 | 第12-16页 |
一、过失竞合的概念 | 第12-13页 |
二、过失竞合的分类 | 第13-14页 |
三、日本刑法理论中的竞合与我国刑法理论中竞合之区分 | 第14-16页 |
第三节 监督过失与共同过失 | 第16-20页 |
一、共同过失的概念 | 第16-18页 |
二、共同过失与监督过失的区别 | 第18-20页 |
第二章 我国现行法律对监督过失的规定及相关判例 | 第20-29页 |
第一节 监督过失的立法现状 | 第20-23页 |
一、法律对监督过失责任的规定 | 第20-22页 |
二、行政法规、规章对监督过失的规定 | 第22-23页 |
三、地方性法规对监督过失的规定 | 第23页 |
第二节 监督过失的司法判例 | 第23-29页 |
一、新疆克拉玛依大火案 | 第23-26页 |
二、2005年8 月7 日广东大兴煤矿特大透水事故 | 第26-29页 |
第三章 矿山安全事故监督过失责任主体之确定 | 第29-34页 |
第一节 监督主体的特征 | 第29-30页 |
一、监督主体具有特定的身份和特定的注意义务 | 第29页 |
二、监督过失的主体存在于一定的业务监管范围中 | 第29-30页 |
三、监督过失刑事责任的主体是自然人 | 第30页 |
四、监督过失的主体具有多元性 | 第30页 |
第二节 相关法律对监督主体的规定 | 第30-32页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规定 | 第31页 |
二、《煤炭工业安全检查暂行规定》的规定 | 第31页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 第31页 |
四、《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 | 第31-32页 |
第三节 责任追究主体范围的确定 | 第32-34页 |
一、考虑监督者的过错程度,即注意义务的违反程度 | 第32-33页 |
二、严格划清各自的监督责任,分清责任的主次 | 第33页 |
三、考虑实际的危害程度 | 第33-34页 |
第四章 矿山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的注意义务 | 第34-37页 |
一、注意义务的特点 | 第34-35页 |
二、注意义务的来源 | 第35-37页 |
第五章 监督过失责任的追究 | 第37-50页 |
第一节 监督过失刑事责任的一般追究 | 第37-38页 |
第二节 追究监督过失责任慎用信赖原则 | 第38-41页 |
一、信赖原则的提出与含义 | 第38-39页 |
二、追究监督过失责任慎用信赖原则 | 第39-41页 |
第三节 严惩“官煤勾结”的监督管理人员 | 第41-50页 |
一、监督管理人员违法经营煤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刑事责任追究 | 第42-45页 |
二、监督管理人员收受贿赂且有渎职行为的定罪处罚 | 第45-50页 |
结论 | 第50-51页 |
参考文献 | 第51-54页 |
后记 | 第5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