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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透视

前言第1-10页
第一部分 见义勇为行为的理论界分第10-18页
 一、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第10-12页
  (一) 见义勇为的行为界定第10-12页
  (二) 见义勇为行为的特定性第12页
 二、见义勇为行为的构成要件第12-17页
  (一) 行为人实施了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危难救助行为第12-13页
  (二)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第13-15页
  (三)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使公、私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害的目的第15页
  (四) 行为主体是具有一定意思能力的不特定的人第15-17页
 三、见义勇为行为的基本型态第17-18页
第二部分 见义勇为行为的无因管理性质第18-26页
 一、无因管理的一般理论第18-21页
  (一) 无因管理的发生第18-20页
  (二) 无因管理的效力第20-21页
 二、见义勇为行为与无因管理第21-26页
  (一) 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判断第21-23页
  (二) 见义勇为行为与无因管理差异第23-26页
第三部分 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补偿理论第26-39页
 一、见义勇为者进行民事法律救济的法理基础和现实意义第26-27页
  (一) 民法公平原则的要求第26页
  (二) 道德与市场经济法精神冲突与融合的必然选择第26-27页
  (三) 现实意义第27页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救济手段第27-39页
  (一) 救助者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第27-28页
  (二) 见义勇为行为者与受益者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第28-31页
  (三) 受益人向救助者支付酬谢金的民法性认识第31-34页
  (四) 国家对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补偿第34-38页
  (五) 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不能代替受益人和国家的补偿第38-39页
第四部分 我国现行见义勇为立法之检讨及完善第39-49页
 一、我国见义勇为立法存在的缺陷第39-44页
  (一) 见义勇为立法上的匮乏第39-40页
  (二) 见义勇为现行立法规定不合理第40-44页
  (三) 见义勇为基金运作缺乏良性第44页
 二、完善我国现行见义勇为立法的建议第44-49页
  (一) 制定统一的全国性见义勇为法第44-45页
  (二) 见义勇为立法对无因管理制度的借鉴第45-47页
  (三) 完善见义勇为基金制度第47-49页
参考文献第49-50页
后记第50-51页
声明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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