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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2页
绪言第12-13页
第一章 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缺陷第13-19页
 第一节 《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缺陷第13-17页
  一、法律缺乏对“精神损害”的明确规定第13-14页
  二、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于狭窄第14-15页
  三、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资格模糊第15页
  四、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方式过少、适用规则不明第15-16页
  五、赔偿程序中国家机关的主动责任被规避第16页
  六、缺乏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给付额度依据第16-17页
 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分析第17-19页
  一、“精神损害赔偿”已明确第17页
  二、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有所扩大,但仍过窄第17页
  三、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资格有所扩展,但仍然模糊第17-18页
  四、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方式增加,适用规则仍不明确第18页
  五、赔偿程序中国家机关的主动责任仍未提及第18页
  六、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给付额度依据不够具体第18-19页
第二章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第19-32页
 第一节 概述第19页
 第二节 人格权第19-26页
  一、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第19-20页
  二、姓名权和肖像权第20-22页
  三、名誉权和荣誉权第22-24页
  四、人身自由权第24-25页
  五、隐私权第25-26页
 第三节 财产权第26-28页
 第四节 受教育权第28-29页
 第五节 宗教信仰自由及政治权利和自由第29-32页
  一、宗教信仰自由第29-30页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第30-32页
第三章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资格的界定第32-41页
 第一节 自然人第32-34页
  一、直接受害人第32页
  二、间接受害人第32-34页
 第二节 法人第34-37页
  一、法人的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利益的降低或减损第35页
  二、法人的精神损害不可等同于员工个人的精神损害第35-36页
  三、法人人格利益不等同于财产利益第36-37页
 第三节 特殊主体第37-41页
  一、精神病人和植物人第37-38页
  二、未成年人第38-39页
  三、混合受害人第39页
  四、第三人第39页
  五、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受害人第39-41页
第四章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方式的界定第41-49页
 第一节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方式的内容第41-45页
  一、金钱赔偿第41-42页
  二、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第42-43页
  三、赔礼道歉第43页
  四、返还原物和恢复权利状态第43-44页
  五、停止侵害第44-45页
 第二节 赔偿方式的适用第45-49页
  一、赔偿方式应与精神利益达到平衡状态第45页
  二、返还原物、恢复权利状态应是第一步的赔偿方式第45页
  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金钱赔第45-46页
  四、有些特殊情况下,采取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与金钱赔偿方式并用更第46页
  五、金钱赔偿方式不宜单独适用,应当与其他赔偿方式合并适用,且应附加并用第46-48页
  六、具体的赔偿方式须加入裁决者的裁量,而非完全由受害人选择第48-49页
第五章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程序启动方式的界定第49-51页
 一、精神权利的保障度不够第49页
 二、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的主体截然不同第49-51页
第六章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给付额度的界定第51-54页
 第一节 赔偿金额度限定第51-52页
 第二节 裁决者综合权衡裁量第52-54页
结论第54-56页
参考文献第56-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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