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2页 |
绪言 | 第12-13页 |
第一章 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缺陷 | 第13-19页 |
第一节 《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缺陷 | 第13-17页 |
一、法律缺乏对“精神损害”的明确规定 | 第13-14页 |
二、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于狭窄 | 第14-15页 |
三、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资格模糊 | 第15页 |
四、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方式过少、适用规则不明 | 第15-16页 |
五、赔偿程序中国家机关的主动责任被规避 | 第16页 |
六、缺乏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给付额度依据 | 第16-17页 |
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分析 | 第17-19页 |
一、“精神损害赔偿”已明确 | 第17页 |
二、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有所扩大,但仍过窄 | 第17页 |
三、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资格有所扩展,但仍然模糊 | 第17-18页 |
四、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方式增加,适用规则仍不明确 | 第18页 |
五、赔偿程序中国家机关的主动责任仍未提及 | 第18页 |
六、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给付额度依据不够具体 | 第18-19页 |
第二章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 第19-32页 |
第一节 概述 | 第19页 |
第二节 人格权 | 第19-26页 |
一、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 第19-20页 |
二、姓名权和肖像权 | 第20-22页 |
三、名誉权和荣誉权 | 第22-24页 |
四、人身自由权 | 第24-25页 |
五、隐私权 | 第25-26页 |
第三节 财产权 | 第26-28页 |
第四节 受教育权 | 第28-29页 |
第五节 宗教信仰自由及政治权利和自由 | 第29-32页 |
一、宗教信仰自由 | 第29-30页 |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 第30-32页 |
第三章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资格的界定 | 第32-41页 |
第一节 自然人 | 第32-34页 |
一、直接受害人 | 第32页 |
二、间接受害人 | 第32-34页 |
第二节 法人 | 第34-37页 |
一、法人的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利益的降低或减损 | 第35页 |
二、法人的精神损害不可等同于员工个人的精神损害 | 第35-36页 |
三、法人人格利益不等同于财产利益 | 第36-37页 |
第三节 特殊主体 | 第37-41页 |
一、精神病人和植物人 | 第37-38页 |
二、未成年人 | 第38-39页 |
三、混合受害人 | 第39页 |
四、第三人 | 第39页 |
五、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受害人 | 第39-41页 |
第四章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方式的界定 | 第41-49页 |
第一节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方式的内容 | 第41-45页 |
一、金钱赔偿 | 第41-42页 |
二、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 | 第42-43页 |
三、赔礼道歉 | 第43页 |
四、返还原物和恢复权利状态 | 第43-44页 |
五、停止侵害 | 第44-45页 |
第二节 赔偿方式的适用 | 第45-49页 |
一、赔偿方式应与精神利益达到平衡状态 | 第45页 |
二、返还原物、恢复权利状态应是第一步的赔偿方式 | 第45页 |
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金钱赔 | 第45-46页 |
四、有些特殊情况下,采取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与金钱赔偿方式并用更 | 第46页 |
五、金钱赔偿方式不宜单独适用,应当与其他赔偿方式合并适用,且应附加并用 | 第46-48页 |
六、具体的赔偿方式须加入裁决者的裁量,而非完全由受害人选择 | 第48-49页 |
第五章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程序启动方式的界定 | 第49-51页 |
一、精神权利的保障度不够 | 第49页 |
二、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的主体截然不同 | 第49-51页 |
第六章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给付额度的界定 | 第51-54页 |
第一节 赔偿金额度限定 | 第51-52页 |
第二节 裁决者综合权衡裁量 | 第52-54页 |
结论 | 第54-56页 |
参考文献 | 第56-5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