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6页 |
ABSTRACT | 第6-8页 |
引言 | 第12-14页 |
一、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法理解析 | 第14-21页 |
(一)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理论基础 | 第14-16页 |
1.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理论的必然要求 | 第14-15页 |
2.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是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基本尊重 | 第15-16页 |
(二)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制度价值 | 第16-19页 |
1.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一般价值—平衡公平与效率 | 第16-17页 |
2.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直接价值—均衡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 第17-19页 |
(三)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立法倾向—我国应选择宽松的前置程序立法 | 第19-21页 |
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申请 | 第21-37页 |
(一)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申请人 | 第21-28页 |
1. 对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适格申请人的理论分析 | 第21页 |
2. 我国前置程序对申请人资格的实体限制及缺陷 | 第21-24页 |
(1) 单纯股东主义的选择 | 第21-23页 |
(2) 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资格的严格限制 | 第23-24页 |
3. 宽松的前置程序立法下申请人的重构 | 第24-28页 |
(1) 对《公司法》第151条中的“股东”进行扩大解释 | 第24-26页 |
(2) 对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前置程序申请人的资格进行扩张 | 第26-28页 |
(二)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被申请人 | 第28-35页 |
1.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被申请人适格的理论基础及法例概说 | 第28-30页 |
(1)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被申请人适格的理论基础 | 第28页 |
(2)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被申请人的法例概说 | 第28-30页 |
①以董事会为被申请人 | 第28-29页 |
②以监事会为被申请人 | 第29页 |
③以股东会为被申请人 | 第29页 |
④以特别诉讼委员会为被申请人 | 第29-30页 |
2. 我国对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被申请人规定的缺陷 | 第30-31页 |
3.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被申请人制度的完善 | 第31-35页 |
(1)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完善应以完善监事会制度为中心—兼论我国不应引入美国特别诉讼委员会制度 | 第31-32页 |
(2) 应根据申请事由的不同灵活确定被申请人 | 第32-35页 |
①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申请事由之分析 | 第32-34页 |
②不同申请事由下前置程序被申请人的确定 | 第34-35页 |
(三)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申请形式及内容 | 第35-37页 |
三、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审查 | 第37-45页 |
(一)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审查期限—我国应建立灵活的审查期限制度 | 第37-39页 |
(二)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审查决定 | 第39-45页 |
1.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审查决定的通知—建立不起诉理由书制度 | 第39-41页 |
2.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审查决定的效力 | 第41-43页 |
(1) 公司决定效力阻却否定模式 | 第41-42页 |
(2) 公司决定效力阻却模式 | 第42-43页 |
3. 我国不应当引进公司决定效力阻却模式 | 第43-45页 |
四、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例外 | 第45-51页 |
(一)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例外的模式 | 第45-47页 |
1. 请求徒劳模式 | 第45-46页 |
2. 普遍请求模式 | 第46-47页 |
(二)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例外规则存在的问题 | 第47-48页 |
1. 不符合我国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现实情况 | 第47-48页 |
2. 对“紧急情况”缺乏指引 | 第48页 |
(三) 对我国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例外规定的完善 | 第48-51页 |
1. 对普遍请求模式下的“紧急情况”进行明确规定 | 第48-49页 |
2. “特殊情况”下对请求徒劳模式的适当引进 | 第49-51页 |
结论 | 第51-52页 |
参考文献 | 第52-54页 |
致谢 | 第54-5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