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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基于《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思考

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6页
引言第8-10页
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及其意义第10-17页
    (一)《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中规定的主体及不明确之处第10页
    (二)学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分类的观点第10-12页
    (三)欧美及台湾地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第12-13页
    (四)司法实践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认定第13-14页
    (五)本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认定第14-15页
    (六)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意义第15-17页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理论依据第17-19页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概念第17页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几种理论依据第17-19页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条件及适用问题第19-27页
    (一)“提示规则”及适用问题第19-22页
    (二)“知道规则”及其适用问题第22-24页
    (三)“提示规则”和“知道规则”的关系及其适用顺序第24-27页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制度的完善第27-35页
    (一)对“提示规则”的完善第27-30页
    (二)对“知道规则”适用的建议第30-35页
结语第35-37页
参考文献第37-39页
个人简历第39-40页
致谢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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