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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问题研究及立法完善

摘要第5-6页
Abstract第6页
引言第9-11页
第1章 破坏军婚罪概述第11-17页
    1.1 破坏军婚罪概念阐释第11页
    1.2 立法规定沿革第11-14页
        1.2.1 新中国成立前对军婚刑事保护之立法第11-12页
        1.2.2 1997 刑法颁布前我国对军婚刑事保护之立法第12-13页
        1.2.3 现行军婚刑事特别保护之规定第13-14页
    1.3 法律规定和现实意义第14-17页
第2章 破坏军婚罪客体和客观方面第17-23页
    2.1 破坏军婚罪犯罪客体的判定第17-18页
    2.2 破坏军婚罪客观方面的判定第18-23页
        2.2.1 与现役军人配偶长期通奸行为的定性第19-20页
        2.2.2 破坏军人事实婚姻行为的定性第20-22页
        2.2.3 与有配偶的现役军人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定性第22-23页
第3章 破坏军婚罪主体和主观方面第23-27页
    3.1 破坏军婚罪主体第23-25页
        3.1.1 现役军人可以构成本罪主体第23-24页
        3.1.2 现役军人的配偶应成为本罪主体第24-25页
        3.1.3 与有配偶的现役军人结婚或者同居的人应成为本罪主体第25页
    3.2 破坏军婚罪的主观方面第25-27页
第4章 破坏军婚罪的罪数形态及罪与非罪的界定第27-33页
    4.1 破坏军婚罪属于继续犯第27-28页
    4.2 破坏军婚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第28-33页
        4.2.1 本罪与重婚罪的界定第28-29页
        4.2.2 本罪与强奸罪的一罪与数罪第29-30页
        4.2.3 本罪与诈骗罪的一罪与数罪第30-31页
        4.2.4 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一罪与数罪第31页
        4.2.5 本罪与其他罪名的一罪与数罪第31-33页
第5章 我国刑法对军婚特别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第33-38页
    5.1 增设与现役军人配偶长期通奸行为为危害行为第33-34页
    5.2 明确现役军人的配偶可以成为破坏军婚罪的主体第34页
    5.3 与有配偶的现役军人结婚或者同居的人应成为犯罪主体第34-35页
    5.4 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2 款的理解第35-36页
    5.5 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修改建议第36-38页
结语第38-39页
参考文献第39-41页
致谢第41-42页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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