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8页 |
序言 | 第8-9页 |
第一部分 我国继承的承认与放弃制度概述 | 第9-16页 |
一、我国继承的承认与放弃制度的现状及前景 | 第9-11页 |
二、我国现行继承的承认与放弃制度的主要特点 | 第11-13页 |
1、无条件的限定承认原则 | 第11-12页 |
2、继承的承认与放弃以当事人自决为原则 | 第12-13页 |
三、我国现行继承的承认与放弃制度的原则性缺陷 | 第13-16页 |
1、对债权人保护不足 | 第13-14页 |
2、条文单薄、制度逻辑不严密 | 第14页 |
3、忽视遗产管理制度的构建 | 第14-16页 |
第二部分 我国继承的承认与放弃制度在具体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 | 第16-27页 |
一、继承的承认与放弃的概念与立法旨趣 | 第16-17页 |
二、没有规定继承的承认与放弃的共同要件 | 第17-19页 |
1、继承的承认与放弃不得附加条件或期限 | 第17页 |
2、继承的承认与放弃应就全部遗产为之,不得为部分承认或放弃 | 第17-18页 |
3、继承的承认与放弃须于法定期限内为之 | 第18-19页 |
三、不承认单纯承认之制度价值 | 第19-21页 |
1、单纯承认的概念及分类 | 第19-20页 |
2、我国继承法对单纯承认之态度 | 第20-21页 |
四、无条件的限定承认 | 第21-24页 |
1、限定承认之概念及其效用 | 第21-22页 |
2、限定承认所附的程序义务 | 第22-23页 |
3、遗产清算程序 | 第23-24页 |
4、我国继承法上的无条件限定承认制度 | 第24页 |
五、没有规定放弃继承之效力 | 第24-27页 |
第三部分 对我国继承的承认与放弃制度的立法建议 | 第27-33页 |
一、规定继承的承认与放弃的共同要件 | 第28页 |
1、不得附加条件或期限,不得为部分承认或放弃 | 第28页 |
2、须于法定期限内为之 | 第28页 |
二、引入单纯承认制度 | 第28-29页 |
三、实行有条件的限定承认制度 | 第29-30页 |
四、规定限定承认所附之程序义务:遗产清册的制作与呈报 | 第30-31页 |
1、遗产清册的制作 | 第30页 |
2、遗产清册的呈报 | 第30-31页 |
五、设立遗产清算制度 | 第31-32页 |
六、规定放弃继承之效力 | 第32-33页 |
结论 | 第33-34页 |
参考文献 | 第34-35页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第35-36页 |
致谢 | 第36-3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