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中“应当”条款的规范性质界定
摘要 | 第3-4页 |
Abstract | 第4页 |
引论 | 第6-7页 |
一、讨论的意义 | 第7-9页 |
二、“应当”的含义探究 | 第9-11页 |
(一)“应当”的通常含义 | 第9-10页 |
(二)“应当”的法律意义 | 第10-11页 |
三、“应当”条款的规范性质判断方法 | 第11-24页 |
(一)民法价值判断规则 | 第11-13页 |
1.民法规范性质界定问题属于民法价值判断问题 | 第11-12页 |
2.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论证规则 | 第12-13页 |
(二)目的解释方法 | 第13-17页 |
1.目的解释的必要性 | 第13页 |
2.法律规范目的两分法 | 第13-14页 |
3.规范目的和规范性质之间的关系 | 第14-17页 |
(三)利益分析方法 | 第17-24页 |
1.利益分析的必要性 | 第17-18页 |
2.利益衡量方法 | 第18页 |
3.利益在民法上的类型化区分 | 第18-19页 |
4.从利益分析的角度界定“应当”条款的规范性质 | 第19-24页 |
四、当前我国民事立法中“应当”条款的缺陷及建议 | 第24-27页 |
(一)当前立法的不足 | 第25-26页 |
1.“应当”语义含混不清 | 第25页 |
2.“应当”和“必须”呈现出混用的状态 | 第25页 |
3.“应当”的否定式“不应当”与“不得”并驾齐驱 | 第25-26页 |
(二)立法建议 | 第26-27页 |
1.针对不同的含义表达设置不同的语词提醒 | 第26页 |
2.明确“应当”和“必须”的异同 | 第26页 |
3.以“不得”取代“不应当” | 第26-27页 |
结论 | 第27-28页 |
参考文献 | 第28-30页 |
致谢 | 第30-3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