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0页 |
引言 | 第10页 |
一、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则的一般分析 | 第10-13页 |
二、保险人说明义务认定标准的缺失及其影响 | 第13-16页 |
(一) 说明义务认定标准的缺失 | 第13-14页 |
(二) 说明义务认定标准缺失带来的影响 | 第14-16页 |
三、保险人说明义务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第16-20页 |
(一) 明确说明义务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第16-18页 |
1. 明确说明义务之适用范围不清晰 | 第16-17页 |
2. 明确说明履行程度的标准模糊 | 第17-18页 |
3. 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保险人是否负有继续明确说明的义务不明确 | 第18页 |
(二) 一般说明义务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第18-20页 |
1. 一般说明义务履行内容、方式不够明确 | 第18-19页 |
2. 缺失违反一般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 第19-20页 |
四、明确说明义务适用范围的司法认定 | 第20-26页 |
(一) 说明对象的重新界定:免责条款的边界厘清 | 第20-21页 |
1. 免责条款范围的争议 | 第20-21页 |
2. “免责条款”之我见 | 第21页 |
(二) 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例外情形分析 | 第21-24页 |
1.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行为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 第22-23页 |
2. 同一投保人签订二次以上同一种类保险合同的说明义务 | 第23-24页 |
(三) 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及于变更后的被保险人 | 第24-26页 |
五、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履行之认定标准 | 第26-35页 |
(一) 认定标准的理念之辩:投保人至上还是利益平衡? | 第26-28页 |
1. 投保人至上原则 | 第26-27页 |
2. 利益平衡原则 | 第27页 |
3. 利益平衡原则应是确立认定标准所坚持的理念 | 第27-28页 |
(二) 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之辩:形式判断加实质判断 | 第28-31页 |
1. 形式判断——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 | 第29页 |
2. 实质判断——一个证明程度的问题 | 第29-30页 |
3. 形式判断加实质判断才是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 | 第30-31页 |
(三) 保险人说明程度的兼顾平衡 | 第31-32页 |
(四) 相关文件规定及评述 | 第32-35页 |
1. 最高人民法院对保险人说明义务认定标准的意见 | 第32-33页 |
2. 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之我见 | 第33-35页 |
六、一般说明义务是否履行之认定标准 | 第35-38页 |
(一) 一般说明的方式是否清晰易解 | 第36页 |
(二) 一般说明义务履行的时间是否为保险合同成立之前或保险合同成立之时 | 第36-37页 |
(三) 是否针对不同的投保人进行程度不同的说明 | 第37-38页 |
结语 | 第38-39页 |
参考文献 | 第39-41页 |
致谢 | 第4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