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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标准规范化探讨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9页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认定的乱象第9-16页
 第一节 在司法实践中对“情节较轻”的认定莫衷一是第10-14页
 第二节 理论中对“情节较轻”的认定缺乏共识第14-16页
第二章 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认定的实质是罪刑关系的均衡性第16-26页
 第一节 在故意杀人罪中设立“情节较轻”是基于罪刑均衡考虑的结果第17-21页
 第二节 罪刑均衡在“情节较轻”中的实现必须以明确性为前提第21-23页
 第三节 “情节较轻”的罪刑均衡性符合刑法的人道性要求第23-26页
第三章 界定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综合标准第26-35页
 第一节 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减轻的情节第29-30页
 第二节 行为人实施杀人的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第30-32页
 第三节 行为人是基于可宽恕的犯罪动机实施杀人行为第32-33页
 第四节 从认罪以及悔罪态度上分析可以得出行为人再犯可能性较小第33-35页
第四章 “情节较轻”标准主要体现领域的考察及其运用第35-43页
 第一节 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第35-37页
 第二节 当场基于义愤的杀人第37-39页
 第三节 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自杀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形第39-40页
 第四节 生父母对亲生婴儿的杀害第40-41页
 第五节 其他主观恶性不高,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杀人行为第41-43页
结语第43-44页
参考文献第44-47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47-48页
后记第48-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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