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9页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认定的乱象 | 第9-16页 |
第一节 在司法实践中对“情节较轻”的认定莫衷一是 | 第10-14页 |
第二节 理论中对“情节较轻”的认定缺乏共识 | 第14-16页 |
第二章 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认定的实质是罪刑关系的均衡性 | 第16-26页 |
第一节 在故意杀人罪中设立“情节较轻”是基于罪刑均衡考虑的结果 | 第17-21页 |
第二节 罪刑均衡在“情节较轻”中的实现必须以明确性为前提 | 第21-23页 |
第三节 “情节较轻”的罪刑均衡性符合刑法的人道性要求 | 第23-26页 |
第三章 界定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综合标准 | 第26-35页 |
第一节 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减轻的情节 | 第29-30页 |
第二节 行为人实施杀人的手段不是特别残忍 | 第30-32页 |
第三节 行为人是基于可宽恕的犯罪动机实施杀人行为 | 第32-33页 |
第四节 从认罪以及悔罪态度上分析可以得出行为人再犯可能性较小 | 第33-35页 |
第四章 “情节较轻”标准主要体现领域的考察及其运用 | 第35-43页 |
第一节 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 | 第35-37页 |
第二节 当场基于义愤的杀人 | 第37-39页 |
第三节 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自杀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形 | 第39-40页 |
第四节 生父母对亲生婴儿的杀害 | 第40-41页 |
第五节 其他主观恶性不高,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杀人行为 | 第41-43页 |
结语 | 第43-44页 |
参考文献 | 第44-47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47-48页 |
后记 | 第48-4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