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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司法实施之应用研究--以“民商事”审判中经济法思维引入为视角

摘要第1-8页
Abstract第8-23页
引言第23-30页
第一章 经济法思维与经济法司法实施概述第30-72页
 一、当前我国有关经济法司法实施的研究成果及其局限第30-39页
  (一)我国有关经济法司法实施的主要研究成果第30-31页
  (二)对当前我国有关经济法司法实施研究成果之梳理第31-35页
   1. 基本形成的共识第31-33页
   2. 存在的主要分歧第33-35页
  (三)本文对经济法司法实施问题的分歧观点之述评第35-37页
   1. 关于是否应设立独立的经济法诉讼程序问题第35-36页
   2. 关于是否存在独立的经济法责任问题第36-37页
  (四)已有的对经济法司法实施研究成果的局限性第37-39页
   1. 经济法司法实施的公益诉讼思维定势未能突破第37-38页
   2. 重理论论证和制度建构而轻应用研究第38页
   3. 若干基本概念并不清晰统一第38-39页
 二、我国“民商事”审判中经济法思维缺失的现实状况第39-48页
  (一)法院“大民事”改革——“孩子和洗澡水一起倒掉”第39-43页
   1. 法院撤销“经济庭”、建立“大民事”审判机构之背景第40-41页
   2. “大民事”审判机构改革使经济法全面退出司法舞台第41-43页
  (二)经济法退出司法舞台的弊端第43-48页
   1. 经济法学发展受到重大局限第43-44页
   2. 以单一民商法思维处理含摄经济法元素的案件难以有效增进社会效益第44-46页
   3. 单一民商法思维难以实现经济领域的司法与国家经济政策之协调第46-48页
 三、经济法思维和法律经济学方法第48-62页
  (一)律方法、法律思维、经济法思维第49-52页
   1. “法学方法”抑或“法律方法”第49-51页
   2. 法律思维与经济法思维第51-52页
  (二)以法律经济学为视角解读经济法的司法实施第52-59页
   1.法律经济学三大流派观点之比较第53-55页
   2.制度主义法律经济学与经济法的共通性第55-56页
   3.法律经济学概念之不同侧面解读及对经济法司法实施的启示第56-59页
  (三)经济法思维与法律经济学的“联姻”第59-62页
 四、经济法思维应用于“民商事”审判的基本路径第62-72页
  (一)经济法思维应用于司法过程的两个预设条件第63-64页
   1.不违反生效法条的基本语义第63-64页
   2.非另起炉灶经济法诉讼第64页
  (二)经济法思维的法律适用属于“社会学解释法”范畴第64-66页
  (三)经济法思维下法律适用追求的价值目标第66-68页
   1.矫正“市场失灵”,促进市场机制应有功能的发挥第66-67页
   2.社会整体效益最优化第67页
   3.追求社会经济领域的实质正义第67-68页
  (四)经济法思维指引下法律适用的主要途径第68-72页
   1.对负外部性的吸收和正外部性的促进第69-70页
   2.对信息不对称的矫正第70页
   3.对违法垄断行为的否定第70-72页
第二章 消费领域纠纷的经济法解读——重论“知假买假”能否“退一赔一”第72-89页
 一、典型案例与当前司法尺度第72-74页
 二、关于“知假买假”能否“退一赔一”的不同观点及思维分析第74-77页
  (一)截然对立的观点第74-76页
  (二)结论分歧源于民商法思维和经济法思维的差异第76-77页
 三、经济法视域下对《消法》若干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的诠释第77-82页
  (一)整体“消费者”与个体“消费者”之辨第77-78页
  (二)经济法视域下的“欺诈”认定——不以“上当受骗”为要件第78-80页
  (三)是否适用《消法》——视买卖是否发生于零售市场而不论购买人的身份和动机第80-82页
 四、对“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消法》第 49 条的成本收益分析第82-89页
  (一)消费者的成本收益分析第82-84页
  (二)政府打假部门的成本收益分析第84-85页
  (三)合法经营者的成本收益分析第85-86页
  (四)售假者的成本收益分析第86-87页
  (五)社会整体效益的分析第87-89页
第三章 流通领域纠纷的经济法解读——合同法“质量异议期”规定与产品质量法之抵牾第89-104页
 一、流通领域买卖合同纠纷“质量异议期”适用的泛化与产品质量法的式微第89-93页
 二、“质量异议期”的民商法解读及与产品质量法的抵牾第93-98页
  (一)合同法关于“质量异议期”的规定和民商法学的通说第93-95页
  (二)合同法质量异议期的规定与产品质量法之间的矛盾第95-97页
  (三)泛化适用“质量异议期”的弊端及矫正思路第97-98页
 三、经济法思维的渗入——“质量异议期”规定与产品质量法规定在审理中的衔接第98-103页
  (一)零售领域不适用合同法“质量异议期”规定第99-100页
  (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回溯中“质量异议期”的适用界限第100-101页
  (三)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回溯不受“质量异议期”阻碍第101-103页
 四、余论——引入经济法思维并不排斥民商法概念的使用第103-104页
第四章 金融领域纠纷的经济法解读——委托理财“保底条款”效力之辩第104-130页
 一、有关委托理财纠纷不同司法尺度的案例第104-109页
 二、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并非很重要第109-111页
  (一)有关委托理财合同性质的观点第109-110页
  (二)本文观点:不纠缠于合同性质,关注需公权干预的界域第110-111页
 三、委托理财受托人主体资格问题——并非一定经特许第111-115页
  (一)当前对金融机构经营受托理财业务的限制性规定第111-112页
  (二)最高法院对受托人主体资格的倾向意见及司法实践主流第112-113页
  (三)本文观点:司法对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合同不宜轻易认定无效第113-115页
   1. 基于不突破文义解释原则,金融机构经营委托理财业务应经特许第114页
   2. “举轻明重”属于当然解释法,非文义解释法,司法并非必须适用第114页
   3. 尊重市场选择和创新,司法不宜对非金融机构受托理财一概认定无效第114-115页
   4. 司法对委托理财的干预应遵循从主体限制到行为限制的现代金融监管主流,来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第115页
 四、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运用经济法思维给出无效的理由第115-124页
  (一)司法界关于保底条款无效的主流观点——以“高民尚”文为例第116-117页
  (二)对“高民尚”文关于保底条款无效之理由的批判第117-119页
  (三)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之利弊分析第119-123页
   1. 保底条款之利——当事人之间提高订约成功机率,降低履约监督成本第119-121页
   2. 保底条款之弊——鼓噪证券市场投机之风,扩大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第121-123页
  (四)运用经济法思维确认保底条款无效的法律推理路径——对《合同法》第52 条“社会公共利益”的填充第123-124页
 五、保底条款无效后的处理——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分摊损失第124-130页
  (一)保底条款无效不应影响委托理财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第124-125页
  (二)保底条款无效时理财亏损的处理:对当前司法实务中两种对立观点的反驳第125-127页
   1. “高民尚”的观点:受托人返还全部委托资产本金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第126-127页
   2. 《审判要旨》的观点:受托人只需返还剩余资产并可收取报酬第127页
  (三)本文观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和盈利分配约定标准来分摊损失第127-130页
第五章 企业改制领域纠纷的经济法解读——资产重组中“继受人责任制度”之引入第130-154页
 一、最高法院终审并公布的两起矛盾的企业改制案例第131-136页
 二、对“债随物走”规定的不同观点第136-143页
  (一)企业法人财产原则——最高法院对“债随物走”规定的官方理论解读第137-138页
  (二)学界对以法人财产原则解读“债随物走”规定的批判第138-140页
   1.激烈的批判——认为“债随物走”违反“入库规则”,主张回归传统债的保全途径第139-140页
   2.温和的批判——主张借鉴“继受人责任制度”替代企业法人财产原则第140页
  (三)对最高法院官方理论解读和有关学者观点之评述第140-143页
   1.所谓企业法人财产原则不能解释资产受让人实际用自身财产清偿转让人遗留债务的问题第141页
   2.不能以传统民商法撤销权理论来全盘否定“债随物走”规定第141-143页
   3.认同借鉴“继受人责任制度”来解读“债随物走”规定的研究思路第143页
 三、美国“继受人责任制度”简述第143-147页
 四、经济法思维下我国“继受人责任规则”之构建第147-154页
  (一)美国继受人责任制度与经济法思维的契合第147-148页
  (二)基于经济法思维的我国“继受人责任规则”之设计第148-152页
   1.关于转让财产的类型第149-150页
   2.关于转让形式第150页
   3.关于继受企业营业的延续性第150页
   4.关于债权人范围第150-151页
   5.关于清偿责任形式第151页
   6.关于对“在接收财产的范围内”的理解第151页
   7.关于追偿权第151-152页
  (三)债权人利益优先于继受人利益受保护的经济法理念解读第152-154页
第六章 公司意志领域纠纷的经济法解读——公司对外担保决定权之归属及担保行为的效力分析第154-166页
 一、对《公司法》第 16 条规定的不同解读及分解对待第154-158页
  (一)未经股东会授权的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之不同观点第155-156页
  (二)本文观点:《公司法》第 16 条第二、三款系强制性规定,第一款非强制性规定第156-158页
 二、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性质及公权干预目的之分析第158-161页
  (一)公司担保行为的性质——对外经营行为的一种形式第158-160页
  (二)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公权力干预之溯源——防范“负外部性”扩散第160-161页
 三、章程就公司担保问题“沉默”时司法判断担保合同效力之尺度把握第161-166页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决定权原则上复归于股东大会第161-162页
  (二)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决定权可视担保额占注册资本(或净资产)的比例来综合考量第162-163页
  (三)担保权人对担保行为是否符合担保人内部程序仅负形式审查之责第163-166页
第七章 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反垄断——司法直接认定违法垄断的界域和路径第166-191页
 一、涉反垄断民事诉讼纠纷的类型和司法介入审查的限度第167-171页
  (一)涉反垄断民事诉讼纠纷的主要类型第167-168页
   1.垄断协议纠纷第167页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讼纠纷第167-168页
   3、反垄断损害赔偿纠纷第168页
  (二)法院在民事诉讼纠纷中介入反垄断审查的限度第168-171页
   1.诉请范围控制第169-170页
   2.争议类型控制第170页
   3.必要的行政程序前置第170-171页
 二、垄断协议纠纷的反垄断法适用——以买卖合同纠纷中的纵向垄断约定为例第171-175页
  (一)横向垄断协议纠纷第171-172页
  (二)纵向垄断协议纠纷第172-173页
  (三)对垄断协议豁免抗辩的审查第173-175页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的反垄断法适用——以大型零售商滥用纵向市场支配地位为例第175-186页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第175-176页
   1.横向市场支配地位第175-176页
   2.纵向市场支配地位第176页
  (二)纵向市场支配地位与依赖性理论第176-177页
  (三)大型零售商滥用纵向市场支配地位引发纠纷的反垄断法适用第177-186页
   1.大型零售商与供货商纠纷概述第177-181页
   2.反垄断法对大型零售商收取进场费予以规制的理论依据及域外实例第181-182页
   3.《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对大型零售商收费行为的规制第182-184页
   4.《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与《反垄断法》的衔接——前者可视为后者的下位法第184-186页
 四、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探微第186-191页
  (一)垄断行为违法性确认问题第186-187页
  (二)原告主体资格范围问题第187-190页
  (三)域外垄断损失计算方法的介绍第190-191页
参考文献第191-201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201-2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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