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0页 |
前言 | 第10-11页 |
一、物权契约更能贯彻私法自治原则 | 第11-17页 |
(一) 民事立法的任务在于保障自由的法律空间 | 第11-12页 |
(二) 私法规范功能的正确认知 | 第12-16页 |
1. 私法自治与行为规范 | 第12-15页 |
2. 法律乃为解决人类纠纷而设 | 第15-16页 |
(三) 立法应当选用高说明力和高应用价值的法学成果 | 第16-17页 |
二、物权契约是法律行为概念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 | 第17-31页 |
(一) 物权契约是准确思考的结果 | 第17-20页 |
1. 萨维尼对物权契约的贡献 | 第17-18页 |
2. 古斯塔夫·胡果对物权契约理论的贡献 | 第18-19页 |
3. 物权契约是对法律行为概念准确划分的结果 | 第19-20页 |
(二) 物权契约概念落实了法律行为制度 | 第20-24页 |
1. 物权契约概念是对交易现象的科学抽象 | 第20-21页 |
2. 物权契约的要件构成 | 第21-23页 |
3. 抽除物权契约概念足以危及法律行为的制度功能 | 第23-24页 |
(三) 物权契约能准确评价所引起的物权法效果 | 第24-30页 |
1. 物权契约独立性 | 第24-26页 |
2. 物权契约的抽象原则 | 第26-30页 |
(四) 物权契约使法律行为体系臻于完善 | 第30-31页 |
三、采用物权契约概念是坚持法律行为制度的逻辑的必然 | 第31-40页 |
(一) 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例 | 第31-35页 |
(二) 在采用法律行为概念的条件下逻辑要求进一步采纳物权契约概念 | 第35-40页 |
1. 己有了物权与债权的二分 | 第35-38页 |
2. 已经采纳了法律行为概念 | 第38页 |
3. 已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处理无基础的物权变动 | 第38-40页 |
四、反对采用物权契约概念的理由与物权法的功能不相关 | 第40-46页 |
(一) 驳物权契约不合交易实情 | 第40-41页 |
(二) 驳老百姓难以理解物权契约 | 第41-42页 |
(三) 驳物权契约抽象原则对出卖人不公 | 第42-43页 |
1. 不应该认为交易风险是不公平 | 第42页 |
2.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 第42-43页 |
3. 如果采取相反制度则会对另一方不公 | 第43页 |
(四) 驳善意取得与公示制度覆盖了物权契约 | 第43-46页 |
1. 错误的信息:物权契约抽象性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 第43-44页 |
2. 物权契约抽象性的功能不在保护交易安全 | 第44页 |
3. 物权契约与善意取得不能彼此替代 | 第44-46页 |
结论 | 第46-47页 |
参考文献 | 第47-4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