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1-9页 |
第一部分 控审分离原则概述 | 第9-16页 |
一、控审分离原则的含义 | 第9-10页 |
(一) 控诉权和审判权应分别由两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或个人行使 | 第9页 |
(二) 无控诉则无审判 | 第9-10页 |
(三) 法院审判的对象和范围应仅限于起诉书中明确记载的对象和范围 | 第10页 |
二、控审分离原则的理论基础 | 第10-16页 |
(一) 分权制衡理论 | 第10-11页 |
(二) 心理学理论基础 | 第11-12页 |
(三) 程序主体性理论 | 第12-13页 |
(四) 诉讼职能区分理论 | 第13-16页 |
第二部分 控审分离原则的价值追求 | 第16-19页 |
一、司法公正 | 第16-17页 |
二、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充分体现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 第17-19页 |
第三部分 现行刑事诉讼法与控审分离 | 第19-28页 |
一、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控审分离原则得到进一步的确认和强化 | 第19-20页 |
(一) 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 | 第19-20页 |
(二) 改革了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即由实体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 | 第20页 |
二、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存在若干控审不分问题 | 第20-28页 |
(一) 以配合为主的检、法关系滋生的控审不分问题 | 第21页 |
(二) 侦查阶段中存在的问题 | 第21-22页 |
(三) 我国现行庭前审查程序仍存在弊端 | 第22-23页 |
(四) 法官庭外证据调查权的存在与控审分离原则 | 第23-24页 |
(五) 法院直接改变罪名的问题 | 第24-25页 |
(六) 第二审法院的“全面审查”原则与控审分离原则 | 第25-26页 |
(七) 法院可以主动启动刑事再审程序与控审分离原则 | 第26-28页 |
第四部分 控审不分的弊端 | 第28-33页 |
一、国家追诉权难以得到有效且必要的制约 | 第28页 |
二、辩护职能受到侵犯 | 第28-29页 |
三、法官中立性的丧失 | 第29-30页 |
四、妨碍实体正义的实现 | 第30页 |
五、提高了司法成本 | 第30-33页 |
第五部分 控审不分的矫正及相关制度构建的设想 | 第33-41页 |
一、建议取消公、检、法之间的相互配合原则,理顺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 第33页 |
二、在审前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以解决审前追诉程序中中立裁判者缺失的问题 | 第33-35页 |
(一) 西方国家审前程序中司法审查机制介绍 | 第33-34页 |
(二) 改革我国审前程序的思路 | 第34-35页 |
三、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法官与庭审法官实行彻底分离 | 第35-36页 |
(一) 德国的中间程序介绍 | 第35页 |
(二) 关于改革我国庭前审查的建议 | 第35-36页 |
四、建议设定法官的庭外证据调查权行使的若干规则 | 第36-38页 |
(一) 法官庭外调查权在现代各国的状况 | 第36-37页 |
(二) 建议设定我国法官的庭外证据调查权行使的若干规则 | 第37-38页 |
五、关于法院改变罪名的制度建构的设想 | 第38-39页 |
(一) 法院有权变更罪名的理由 | 第38-39页 |
(二) 法院变更罪名的条件 | 第39页 |
六、对法院自行启动再审进行限制 | 第39-41页 |
结论 | 第41-42页 |
参考文献 | 第42-4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