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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控审分离原则研究

引言第1-9页
第一部分 控审分离原则概述第9-16页
 一、控审分离原则的含义第9-10页
  (一) 控诉权和审判权应分别由两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或个人行使第9页
  (二) 无控诉则无审判第9-10页
  (三) 法院审判的对象和范围应仅限于起诉书中明确记载的对象和范围第10页
 二、控审分离原则的理论基础第10-16页
  (一) 分权制衡理论第10-11页
  (二) 心理学理论基础第11-12页
  (三) 程序主体性理论第12-13页
  (四) 诉讼职能区分理论第13-16页
第二部分 控审分离原则的价值追求第16-19页
 一、司法公正第16-17页
 二、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充分体现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第17-19页
第三部分 现行刑事诉讼法与控审分离第19-28页
 一、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控审分离原则得到进一步的确认和强化第19-20页
  (一) 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第19-20页
  (二) 改革了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即由实体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第20页
 二、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存在若干控审不分问题第20-28页
  (一) 以配合为主的检、法关系滋生的控审不分问题第21页
  (二) 侦查阶段中存在的问题第21-22页
  (三) 我国现行庭前审查程序仍存在弊端第22-23页
  (四) 法官庭外证据调查权的存在与控审分离原则第23-24页
  (五) 法院直接改变罪名的问题第24-25页
  (六) 第二审法院的“全面审查”原则与控审分离原则第25-26页
  (七) 法院可以主动启动刑事再审程序与控审分离原则第26-28页
第四部分 控审不分的弊端第28-33页
 一、国家追诉权难以得到有效且必要的制约第28页
 二、辩护职能受到侵犯第28-29页
 三、法官中立性的丧失第29-30页
 四、妨碍实体正义的实现第30页
 五、提高了司法成本第30-33页
第五部分 控审不分的矫正及相关制度构建的设想第33-41页
 一、建议取消公、检、法之间的相互配合原则,理顺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第33页
 二、在审前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以解决审前追诉程序中中立裁判者缺失的问题第33-35页
  (一) 西方国家审前程序中司法审查机制介绍第33-34页
  (二) 改革我国审前程序的思路第34-35页
 三、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法官与庭审法官实行彻底分离第35-36页
  (一) 德国的中间程序介绍第35页
  (二) 关于改革我国庭前审查的建议第35-36页
 四、建议设定法官的庭外证据调查权行使的若干规则第36-38页
  (一) 法官庭外调查权在现代各国的状况第36-37页
  (二) 建议设定我国法官的庭外证据调查权行使的若干规则第37-38页
 五、关于法院改变罪名的制度建构的设想第38-39页
  (一) 法院有权变更罪名的理由第38-39页
  (二) 法院变更罪名的条件第39页
 六、对法院自行启动再审进行限制第39-41页
结论第41-42页
参考文献第4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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