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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倾销协定》中“可获得事实”规定的适用条件

前言第1-10页
一、“可获得事实”的含义第10-19页
 (一) “可获得事实”规定的含义第10-13页
 (二) 欧美反倾销法中的相关规定第13-16页
  1. 《欧共体反倾销条列》中的规定第14-15页
  2. 《美国反倾销法》中的规定第15-16页
 (三) WTO 成员方在“可获得事实”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第16-19页
二、实证分析:WTO 实践中的“可获得事实”规定第19-30页
 (一) “合理时间”问题第20-23页
 (二) “严重阻碍”与“合作”问题第23-26页
 (三) “未提供证据”问题第26-30页
三、与“可获得事实”规定适用条件有关的问题分析第30-43页
 (一) “可获得事实”规定的制度价值第30-31页
 (二) “可获得事实”规定的适用条件第31-35页
  1. “在合理期间内拒绝进行调查的进口国有关机构采纳必要信息”第31-33页
  2. “在合理时间内未向进行调查的进口国有关机构提供必要信息”第33-34页
  3. “严重阻碍进口国有关机构进行调查”第34-35页
 (三) 调查当局在适用“可获得事实”规定时应承担的义务第35-38页
  1. 调查当局的告知义务第36页
  2. 调查当局不施加不合理负担的义务第36页
  3. 调查当局的信息核查和事后公告义务第36-38页
 (四) 对现有“可获得事实”规定的完善第38-43页
  1. “可获得事实”规定的不足与缺陷第38-39页
  2. 多哈回合对“可获得事实”规定完善的意见第39-40页
  3. 完善“可获得事实”规定的途径第40-43页
四、中国“可获得事实”规定存在的问题第43-48页
 (一) 中国现有法律中的“可获得事实”规定第43-44页
 (二) 中国反倾销实践中的“可获得事实”规定第44-45页
  1. 我国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被适用“可获得事实”规定的情况第44-45页
  2. 我国政府在实践中适用“可获得事实”规定的情况第45页
 (三) 应对“可获得事实”规定的几点建议第45-48页
结论第48-50页
参考文献第50-53页
后记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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