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2页 |
引言 | 第12-15页 |
第一章 反驳“合同有效则不存在限购令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 第15-18页 |
第二章 住房限购令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有违平等原则、有违公序良俗原则 | 第18-27页 |
第一节 以户籍差异限定公民的合同自由有违平等原则 | 第19-22页 |
一、户籍制度有违平等 | 第19-20页 |
二、依附于户籍制度的住房限购令造成新一轮的权利区对待 | 第20-22页 |
第二节 以对当地财政贡献来限定公民合同自由有违平等原则 | 第22-23页 |
第三节 不同的婚姻状况带来不同程度的合同自由,公权干预有违善良风俗 | 第23-27页 |
第三章 住房限购令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有违合法性原则 | 第27-31页 |
第一节 合同制度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唯法律与法规有权规定 | 第27-28页 |
第二节 住房限购令属于政策性文件,无权限制公民合同自由 | 第28-31页 |
结语 | 第31-34页 |
参考文献 | 第34-37页 |
致谢 | 第37-3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