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9页 |
引言 | 第9-11页 |
第一章 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 | 第11-18页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 | 第11-14页 |
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 | 第11-12页 |
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发展和内涵 | 第12-14页 |
(一)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发展 | 第12-13页 |
(二)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内涵 | 第13-14页 |
第二节 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制度基础—欧洲海关联盟进程概况 | 第14-18页 |
一、欧洲海关联盟的由来 | 第15-16页 |
二、欧洲海关联盟的整合 | 第16-18页 |
第二章 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兼论《TRIPS协议》 | 第18-37页 |
第一节 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法律渊源 | 第18-22页 |
一、在专利保护方面 | 第18-19页 |
二、在商标保护方面 | 第19页 |
三、在版权保护方面 | 第19-20页 |
四、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具体法律依据及其发展 | 第20-22页 |
(一) 欧共体海关法典 | 第20页 |
(二)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执行的细化规定及其发展 | 第20-22页 |
第二节 Council Regulation(EC)No1383/2003主要内容 | 第22-28页 |
一、制定目的 | 第22-23页 |
二、Council Regulation(EC)No1383/2003主要内容 | 第23-28页 |
(一) 适用范围 | 第23-24页 |
(二)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方式 | 第24-25页 |
(三) 在权利人申请保护情况下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所采取的措施 | 第25-27页 |
(四) 货方的反担保 | 第27-28页 |
(五) 侵权案件的处理 | 第28页 |
第三节 对Council Regulation(EC)No1383/2003内容的评价 | 第28-37页 |
一、《TRIPS协议》对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影响 | 第28-33页 |
(一) 《TRIPS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 | 第28-32页 |
1. 《TRIPS协议》中对海关知识保护措施的规定 | 第29-32页 |
(1) 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海关保护的客体范围及环节 | 第29页 |
(2) 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方式 | 第29-30页 |
(3) 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主要措施 | 第30-32页 |
(二) 《TRIPS协议》对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影响 | 第32-33页 |
三、Council Regulation(EC)No1383/2003的积极意义 | 第33-35页 |
(一) 各成员国海关执法中的权力增大 | 第33页 |
(二) 扩大了海关执法所涵盖的环节 | 第33页 |
(三) 增加了海关执法的客体与侵权行为的种类 | 第33-34页 |
(四) 对侵权货物的处理更为严格 | 第34页 |
(五) 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更加平衡,权利人的作用十分明显 | 第34页 |
(六) 条例所规定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从保护的申请、案件的调查处理等方面都体现了简便原则 | 第34-35页 |
四、Council Regulation(EC)No1383/2003的不足之处 | 第35-37页 |
第三章 欧盟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37-50页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现状分析 | 第37-42页 |
一、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法律体系 | 第37-38页 |
二、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国际合作 | 第38-40页 |
三、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40-42页 |
(一) 保护范围 | 第40页 |
(二) 护保环节 | 第40页 |
(三) 保护模式 | 第40-41页 |
(四) 担保与反担保 | 第41页 |
(五) 涉嫌侵权案件的处理 | 第41-42页 |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42-44页 |
一、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 第42-44页 |
(一)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客体的范围过于狭窄 | 第42-43页 |
(二)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海关保护的成本过高,权利人行使海关保护限制太多 | 第43页 |
(三)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过于复杂 | 第43-44页 |
(四) 一些条文规定太过简单、笼统,不具操作性 | 第44页 |
二、海关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 第44页 |
三、企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 第44页 |
第三节 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44-50页 |
一、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执法方面 | 第44-48页 |
(一) 扩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 | 第44-45页 |
(二) 增加海关主动依职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力 | 第45页 |
(三) 进一步降低权利人寻求海关保护的负担,并简化保护程序 | 第45-46页 |
(四) 建立准确、高效的信息和情报机制 | 第46页 |
(五) 收集、研究、汇总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风险分析评估方法,用以指导各海关开展风险分析工作 | 第46-47页 |
(六) 加强海关与国内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合作机制 | 第47页 |
(七) 切实履行海关调查权力与责任,加强主动保护工作 | 第47-48页 |
二、对我国对欧外贸企业的启示 | 第48-50页 |
(一) 对外贸企业要熟悉并运用我国及欧盟知识产权及其海关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 | 第48页 |
(二) 对欧外贸企业要与海关部门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沟通,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战略 | 第48页 |
(三) 增强知识产权创新能力,从源头阻止欧盟的竞争对手采取基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竞争策略 | 第48-50页 |
结论 | 第50-51页 |
参考文献 | 第51-56页 |
后记 | 第56-5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