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6页 |
绪论 | 第9-10页 |
第一章 间接代理制度之修正 | 第10-26页 |
第一节 间接代理制度的立法现状 | 第10-16页 |
一、大陆法系的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 第11-12页 |
二、英美法的三种代理类型 | 第12-14页 |
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中的混合继受型代理 | 第14-15页 |
四、中国现行法上的三种代理类型 | 第15-16页 |
第二节 《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对间接代理制度的不同规定 | 第16-19页 |
一、《民法总则》中直接代理的立法沿革及意义 | 第16-17页 |
二、《合同法》对间接代理的争议性引入 | 第17-19页 |
第三节 现行间接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19-23页 |
一、现行设计体系混乱、解释困难 | 第19-20页 |
二、间接代理不适当的用于民事领域 | 第20-21页 |
三、架空行纪合同 | 第21-23页 |
第四节 对间接代理制度的协调 | 第23-26页 |
一、改造《合同法》第402条、403条并限制其适用范围 | 第23-24页 |
二、在民法典分则设置狭义的间接代理 | 第24-26页 |
第二章 狭义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之细化 | 第26-38页 |
第一节 《合同法》中无权代理责任性质的争议 | 第26-30页 |
一、我国学界关于无权代理责任性质的争议 | 第26-28页 |
二、无权代理责任的性质—法定担保责任 | 第28-29页 |
三、无权代理责任—无过失责任 | 第29-30页 |
第二节 《民法总则》较《合同法》的先进性和不足 | 第30-32页 |
一、《民法总则》对无权代理责任范围的细化 | 第30页 |
二、《民法总则》中无权代理责任规定的不足 | 第30-32页 |
第三节 对无权代理责任的完善 | 第32-38页 |
一、明确责任成立以相对人对代理权声明产生信赖为前提 | 第32-34页 |
二、按照代理人是否善意来界定无权代理责任的范围 | 第34-38页 |
第三章 《民法总则》新增职务代理 | 第38-45页 |
第一节 职务代理在我国的沿革 | 第38-41页 |
一、职务代理规范之欠缺 | 第38-40页 |
二、司法实践中用“职务行为”替代职务代理 | 第40-41页 |
第二节 职务代理与《合同法》中表见代理的辨析 | 第41-42页 |
一、职务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异同 | 第41-42页 |
二、职务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司法认定 | 第42页 |
第三节 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对职务代理体系的构建 | 第42-45页 |
一、界定区分职务行为的标准 | 第42-43页 |
二、明确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前提 | 第43页 |
三、明确其他工作人员职务权限 | 第43-45页 |
结语 | 第45-46页 |
参考文献 | 第46-49页 |
致谢 | 第4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