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0-12页 |
ABSTRACT | 第12-13页 |
绪论 | 第14-16页 |
(一) 研究意义 | 第14页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第14-15页 |
(三) 研究方法 | 第15-16页 |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基本内涵 | 第16-20页 |
(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本质属性 | 第16页 |
(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价值 | 第16-17页 |
1. 完善了刑事强制措施体系 | 第16-17页 |
2. 有利于贯彻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 | 第17页 |
3. 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 | 第17页 |
(三)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辨析 | 第17-20页 |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固定住所型监视居住的不同 | 第18页 |
2.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不同 | 第18页 |
3.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拘留、逮捕的不同 | 第18页 |
4.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侦查的不同 | 第18-20页 |
二、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立法现状 | 第20-24页 |
(一) 适用条件 | 第20页 |
(二) 地点界定(执行场所) | 第20-21页 |
(三) 通知家属 | 第21页 |
(四) 律师辩护与会见 | 第21页 |
(五) 决定机关 | 第21-22页 |
(六) 执行机关与执行方式 | 第22页 |
(七) 折抵刑期 | 第22页 |
(八) 法律监督 | 第22-24页 |
三、当前司法实践中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出现的问题及原因 | 第24-31页 |
(一) 部分法律概念规定模糊,适用规范欠缺统一标准 | 第24-25页 |
1. “无固定住处”概念不明确 | 第24页 |
2.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存疑 | 第24-25页 |
3. “有碍侦查”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 第25页 |
4. 适用“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的情形模糊 | 第25页 |
(二) 决定与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疑难 | 第25-27页 |
1. 决定程序缺乏科学公正性 | 第26页 |
2. 执行主体失位 | 第26页 |
3. 执行地点不明确 | 第26-27页 |
4. 执行方式不规范 | 第27页 |
5. 讯问方式欠缺规制 | 第27页 |
(三) 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权利规定不全面 | 第27-29页 |
1. 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权限制程度不明确 | 第27-28页 |
2. 被执行人的家属知情权不明确 | 第28页 |
3. 被执行人的律师会见权受限制 | 第28页 |
4. 被执行人的救济机制缺失 | 第28-29页 |
(四) 法律监督制度不完善 | 第29-31页 |
1. 启动法律监督的主动性不足 | 第29页 |
2. 监督的内容不明确 | 第29页 |
3. 必要性审查力度欠缺 | 第29-30页 |
4. 监督权缺乏强制力 | 第30-31页 |
四、境外类似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介绍 | 第31-35页 |
(一) 国外类似制度介绍 | 第31-33页 |
1. 英国保释制度概述 | 第31-32页 |
2. 美国的附条件保释制度简介 | 第32页 |
3. 法国司法监管制度概述 | 第32-33页 |
4. 俄罗斯的监视居住制度简介 | 第33页 |
(二) 我国澳门、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概述 | 第33-35页 |
1. 我国澳门地区的禁止离境及接触制度概述 | 第33-34页 |
2. 我国台湾地区的限制居住制度概述 | 第34-35页 |
五、规范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思路 | 第35-43页 |
(一) 厘清相关概念,规范适用条件 | 第35-36页 |
1. 正确理解“固定住处”含义 | 第35页 |
2. 细化“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 | 第35-36页 |
3. 统一“有碍侦查”的认定标准 | 第36页 |
4. 正确理解“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 | 第36页 |
(二) 完善决定和执行程序,严格依法执行 | 第36-39页 |
1. 严格落实审批程序,保障决定的科学公正性 | 第36-37页 |
2. 规范执行主体,赋予检察机关独立执行权 | 第37页 |
3. 规范执行地点,保障依法执行 | 第37-38页 |
4. 规范执行方式,提高执行的可操作性 | 第38-39页 |
5. 严格规范讯问活动 | 第39页 |
(三) 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 第39-41页 |
1. 明确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限制范围 | 第39页 |
2. 进一步完善家属的知情权 | 第39-40页 |
3. 保障被执行人的律师会见权 | 第40页 |
4. 建立救济制度,保障被执行人的救济权 | 第40-41页 |
(四) 完善法律监督程序,加强法律监督力度 | 第41-43页 |
1. 强化启动程序,增强法律监督的主动性 | 第41页 |
2. 明确法律监督的重点内容,提高法律监督的积极性 | 第41-42页 |
3. 完善必要性审查程序,保证司法公信力 | 第42页 |
4. 完善法律监督的违法制裁程序,保障法律监督的强制力 | 第42-43页 |
结语 | 第43-44页 |
参考文献 | 第44-48页 |
致谢 | 第48-49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第4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