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9-11页 |
一、海难救助标的之一——财产救助 | 第11-20页 |
(一) 1989年海难救助公约中船舶与财产的定义 | 第12页 |
(二) 船舶的内涵 | 第12-14页 |
(三) 财产的内涵 | 第14-15页 |
(四) 航空器 | 第15-16页 |
(五) 气垫船 | 第16-17页 |
(六) 拖船与驳船 | 第17页 |
(七) 有风险的运费 | 第17-20页 |
(八) 船舶的燃料仓 | 第20页 |
(九) 小结 | 第20页 |
二、海难救助标的之二——人命救助 | 第20-25页 |
(一) 人命救助的基本原则 | 第20-21页 |
(二) 国际公约对人命救助的规定 | 第21-22页 |
(三) 英国关于人命救助的规定 | 第22-23页 |
(四) 美国关于人命救助的做法 | 第23-25页 |
(五) 其他英语国家对人命救助的规定 | 第25页 |
(六) 小结 | 第25页 |
三、海难救助标的之三——海洋环境救助 | 第25-34页 |
(一) 海洋环境成为海难救助标的的必要性 | 第26-27页 |
(二) 海洋环境作为救助标的的雏形——LOF80安全网条款 | 第27页 |
(三) 对救助海洋环境的奖励——特别刹偿 | 第27-29页 |
(四) 防止油污和船舶污染的国际公约和民间自愿协议 | 第29-32页 |
1. 国际公约 | 第29-31页 |
2. 民间自愿协议 | 第31-32页 |
(五) 英国对油污的规定——1995年商船法 | 第32-34页 |
(六) 美国对油污的规定——1990年油污法 | 第34页 |
(七) 小结 | 第34页 |
四、我国海难救助法在救助标的方面规定和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 第34-39页 |
(一) 我国海难救助法在救助标的方面的规定 | 第35页 |
(二) 我国海难救助法在救助标的方面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 第35-39页 |
参考文献 | 第39-4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