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7页 |
引言 | 第7-9页 |
一、医疗事故罪主体的认定标准 | 第9-19页 |
(一) 理论界对医疗事故罪主体范围的认定 | 第9-11页 |
1. 有关"医务人员"的理论学说 | 第9-10页 |
2. "医务人员"资格的认定 | 第10-11页 |
(二) 现行法律对医疗事故罪主体认定的标准 | 第11-19页 |
1. 现行法律规范对医疗事故罪主体的基本规定 | 第11-12页 |
2. 现行法律认定医疗事故罪主体的基本标准 | 第12-19页 |
二、医疗事故罪主体的认定 | 第19-28页 |
(一) 医疗机构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 第19-21页 |
(二) 医疗机构中的两类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 第21-23页 |
1. 党政、后勤人员 | 第21-22页 |
2. 实习医生 | 第22-23页 |
(三)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擅自行医一般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 第23-25页 |
1.特殊情况下的异地"走穴"的医务人员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 第23-24页 |
2. 集体执业医师擅自个体行医不可成为本罪主体 | 第24-25页 |
(四) 特殊情况下的个人能否成为本罪主体 | 第25-28页 |
1. 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超出执业地点、类别或范围行医不可成为本罪主体 | 第25-26页 |
2. 特殊情况下的乡村医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 第26-28页 |
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下主体的认定 | 第28-32页 |
(一) 看似符合本罪主体要件,但不是本罪主体 | 第28-29页 |
1. 特殊身份具备的条件 | 第28页 |
2. 特殊身份不成为本罪主体的原因 | 第28-29页 |
(二) 看似不符合本罪主体要件,但是本罪主体 | 第29-30页 |
1. 特殊身份具备的条件 | 第29-30页 |
2. 特殊身份成为本罪主体的原因 | 第30页 |
(三) 一人可注册多个执业范围的情形 | 第30-32页 |
1. 申请同类别多个专业注册的情形 | 第30-31页 |
2. 附加公共卫生类专业注册的情形 | 第31页 |
3. 附加临床类专业注册的情形 | 第31-32页 |
四、具体案件的主体资格分析 | 第32-37页 |
(一) 汪良明医疗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的取得合法 | 第32-33页 |
1. 汪良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 第32-33页 |
2. 汪良明临床经验丰富 | 第33页 |
(二) 汪良明是多点执业 | 第33-34页 |
1. 多点执业 | 第33-34页 |
2. 汪良明属于多点执业 | 第34页 |
(三) 汪良明在其执业范围内行医 | 第34-35页 |
1. 执业范围与注册范围一致原则 | 第34-35页 |
2. 汪良明在外科范围内执业 | 第35页 |
(四)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合格证"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主体的阻碍因素 | 第35-36页 |
1. 汪良明是经过培训合格的主治医生 | 第35页 |
2. 没有"医疗美容主治医师培训合格证"依然可以构成本罪 | 第35-36页 |
(五) 汪良明从事的医院是正规合法的医疗机构 | 第36-37页 |
结语 | 第37-38页 |
致谢 | 第38-39页 |
参考文献 | 第39-40页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第4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