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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主体研究—从王贝整容事件切入

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7页
引言第7-9页
一、医疗事故罪主体的认定标准第9-19页
 (一) 理论界对医疗事故罪主体范围的认定第9-11页
  1. 有关"医务人员"的理论学说第9-10页
  2. "医务人员"资格的认定第10-11页
 (二) 现行法律对医疗事故罪主体认定的标准第11-19页
  1. 现行法律规范对医疗事故罪主体的基本规定第11-12页
  2. 现行法律认定医疗事故罪主体的基本标准第12-19页
二、医疗事故罪主体的认定第19-28页
 (一) 医疗机构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第19-21页
 (二) 医疗机构中的两类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第21-23页
  1. 党政、后勤人员第21-22页
  2. 实习医生第22-23页
 (三)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擅自行医一般不能成为本罪主体第23-25页
  1.特殊情况下的异地"走穴"的医务人员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第23-24页
  2. 集体执业医师擅自个体行医不可成为本罪主体第24-25页
 (四) 特殊情况下的个人能否成为本罪主体第25-28页
  1. 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超出执业地点、类别或范围行医不可成为本罪主体第25-26页
  2. 特殊情况下的乡村医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第26-28页
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下主体的认定第28-32页
 (一) 看似符合本罪主体要件,但不是本罪主体第28-29页
  1. 特殊身份具备的条件第28页
  2. 特殊身份不成为本罪主体的原因第28-29页
 (二) 看似不符合本罪主体要件,但是本罪主体第29-30页
  1. 特殊身份具备的条件第29-30页
  2. 特殊身份成为本罪主体的原因第30页
 (三) 一人可注册多个执业范围的情形第30-32页
  1. 申请同类别多个专业注册的情形第30-31页
  2. 附加公共卫生类专业注册的情形第31页
  3. 附加临床类专业注册的情形第31-32页
四、具体案件的主体资格分析第32-37页
 (一) 汪良明医疗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的取得合法第32-33页
  1. 汪良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第32-33页
  2. 汪良明临床经验丰富第33页
 (二) 汪良明是多点执业第33-34页
  1. 多点执业第33-34页
  2. 汪良明属于多点执业第34页
 (三) 汪良明在其执业范围内行医第34-35页
  1. 执业范围与注册范围一致原则第34-35页
  2. 汪良明在外科范围内执业第35页
 (四)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合格证"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主体的阻碍因素第35-36页
  1. 汪良明是经过培训合格的主治医生第35页
  2. 没有"医疗美容主治医师培训合格证"依然可以构成本罪第35-36页
 (五) 汪良明从事的医院是正规合法的医疗机构第36-37页
结语第37-38页
致谢第38-39页
参考文献第39-40页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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