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8页 |
Abstract | 第8-12页 |
引言 | 第12页 |
一、 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出现的问题 | 第12-17页 |
(一) 研究的背景 | 第12-14页 |
(二) 案例的提出 | 第14页 |
(三)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 | 第14-17页 |
1、 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之争 | 第14-15页 |
2、 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之争 | 第15-17页 |
二、 我国关于此问题的相关立法和实践 | 第17-23页 |
(一)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 第17-19页 |
1、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此问题的相关规定 | 第17页 |
2、 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第17-19页 |
(二) 《解释(三)》出台前我国各省的司法现状及其法理依据 | 第19-23页 |
1、 婚前按揭房屋权属的认定应以产权证的取得时间为依据 | 第19-20页 |
2、 根据婚前和婚后支付的房屋价款所占比重的大小来认定婚前按揭房屋的归属 | 第20-21页 |
3、 个人婚前按揭房屋的权属应归购房人 | 第21-22页 |
4、 婚前按揭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但婚后增值收益应归夫妻双方 | 第22-23页 |
三、 《解释(三)》的成功之处与缺陷所在 | 第23-36页 |
(一) 婚前按揭房屋问题的难点 | 第23-26页 |
1、 按揭房屋的复杂性 | 第23-24页 |
2、 涉及法律制度方面的冲突 | 第24-25页 |
3、 涉及法律与伦理的矛盾 | 第25-26页 |
(二) 《解释(三)》第十条的成功与不足之处 | 第26-32页 |
1、 在房屋产权归属方面的成功之处 | 第26-30页 |
2、 在按揭房屋增值部分分割方面的不足之处 | 第30-32页 |
(三) 针对离婚纠纷中婚前按揭房屋问题的几点建议 | 第32-35页 |
1、 应对离婚时未取得产权证的婚前按揭房屋作出统一规定 | 第32-33页 |
2、 应将婚前购买房屋的贷款范围作进一步扩大 | 第33页 |
3、 应对按揭房屋判属非登记方的特殊情况作出说明 | 第33-34页 |
4、 婚前按揭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第34页 |
5、 应根据不动产的不同用途加以区别对待,处理作为家庭住所地的房屋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需要、出资比例和贡献的多少等诸多因素 | 第34-35页 |
(四) 李明与黄丽争议房屋的具体分割 | 第35-36页 |
结语 | 第36-37页 |
参考文献 | 第37-39页 |
致谢 | 第3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