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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对同一债权上并存保证和担保物权时的立法演变及改进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导言-问题之提出第10页
第一章 立法起源-担保物尽先受偿原则第10-26页
 第一节 比较法第10-18页
  一、 瑞士民事立法第10-13页
  二、 葡萄牙和我国澳门地区民事立法第13-15页
  三、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立法(这里仅指台湾地区 1996 年债法修正以前的民事立法)第15-18页
  四、 综述第18页
 第二节 我国《担保法》立法及分析检讨第18-26页
  一、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条文第18页
  二、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与葡萄牙民法、我国澳门地区和修订前台湾地区民事立法的比较第18-19页
  三、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立法理由及评价第19-24页
  四、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立法评价第24-26页
  五、 总结第26页
第二章 立法演变-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地位平等说第26-39页
 第一节 比较法第26-31页
  一、 德国民事立法第26-29页
  二、 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这里仅指台湾地区 1996 年债法修正以后的民事立法)第29-31页
 第二节 《担保法解释》立法及分析检讨第31-39页
  一、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条文第31页
  二、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对《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作出的修正第31-35页
  三、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的不足之处第35-38页
  四、 总结第38-39页
第三章 立法成型-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地位平等说的坚持和变化第39-43页
 第一节 《物权法》立法及分析检讨第39-43页
  一、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条文第39页
  二、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作出的修正第39-43页
 第二节 对《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改进意见第43页
第四章 结语第43-45页
参考文献第45-47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47-48页
后记第48-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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