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 第1-46页 |
一、 法律的确定性与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 | 第21-33页 |
二、 法律确定性问题的性质 | 第33-40页 |
三、 合意论与法律的确定性 | 第40-46页 |
第二章 合同自由:市民社会中的合意与法的确定性 | 第46-78页 |
第一节 合同自由原则与确定的法律事实 | 第46-59页 |
一、 市民社会中的合意与合同自由 | 第47-56页 |
二、 合同自由的边界与事实的确定性 | 第56-59页 |
第二节 合同解释原则对事实确定性的影响 | 第59-68页 |
一、 合同效力基础的观念转变--从自由意志到经由国家法律形成合同 | 第59-62页 |
二、 合同解释原则的转变--从主观主义到客观主义 | 第62-68页 |
第三节 合意论在事实确定中的意义 | 第68-78页 |
一、 变化的社会与变化的合同自由 | 第68-75页 |
二、 变化的合同自由与合意论 | 第75-78页 |
第三章 形式理性:法律创制中的合意与法的确定性 | 第78-107页 |
第一节 法律文本的确定性--具备形式理性的法 | 第79-92页 |
一、 韦伯的形式理性理论 | 第79-84页 |
二、 法的形式理性的诸要素 | 第84-90页 |
三、 形式理性与普通法 | 第90-92页 |
第二节 立法中的合意与法的“形式理性化” | 第92-107页 |
一、 哈贝马斯的形式理性观 | 第92-97页 |
二、 法的形式理性化 | 第97-107页 |
第四章 实践理性:裁判中的合意与法的确定性 | 第107-181页 |
第一节 规范取向的实践理性 | 第110-129页 |
一、 承认法律解释的客观性 | 第110-111页 |
二、 正当性标准:通过解释而符合“原理” | 第111-123页 |
三、 以寻求正确答案为重心 | 第123-127页 |
余论: 规范取向的实践理性与批判法学 | 第127-129页 |
第二节 修辞学取向的实践理性 | 第129-154页 |
一、 否认法律解释的客观性 | 第131-137页 |
二、 正当性标准:通过论辩而“合乎情理” | 第137-145页 |
三、 以解决纠纷为重心 | 第145-147页 |
余论: 修辞学取向的实践理性与后现代法学 | 第147-154页 |
第三节 裁判中的合意与法的确定性 | 第154-181页 |
一、 对两种实践理性路径的评价 | 第154-164页 |
二、 实践理性的程序:裁判中的合意 | 第164-181页 |
第五章 尾论 | 第181-192页 |
一、 结论 | 第181-182页 |
二、 法律的确定性与中国合同法律秩序的形成 | 第182-184页 |
三、 从概念开始 | 第184-188页 |
四、 在反复博弈中形成对法律的稳定预期 | 第188-192页 |
主要参考书目 | 第192-19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