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既判力基准时后形成权的行使
内容摘要 | 第4-6页 |
abstract | 第6-8页 |
引言 | 第10-12页 |
一、问题的提出 | 第12-13页 |
二、我国处理基准时后形成权行使问题之困境及成因 | 第13-17页 |
(一)我国处理基准时后形成权行使问题的困境 | 第13-15页 |
(二)我国陷入基准时后形成权行使难题的成因 | 第15-17页 |
三、我国抛弃统一化路径之必然 | 第17-22页 |
(一)统一化路径:以“形成权”为最小对象的研究 | 第17-21页 |
(二)统一化路径与我国的相斥性分析 | 第21-22页 |
四、我国选择类型化路径之可能 | 第22-33页 |
(一)类型化路径:对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的研究 | 第22-32页 |
(二)类型化路径与我国的兼容性分析 | 第32-33页 |
五、类型化路径下解决基准时后形成权行使问题之准备 | 第33-36页 |
(一)制度准备:既判力时间基准的更正 | 第34-35页 |
(二)观念准备: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协调 | 第35-36页 |
六、类型化路径下基准时后形成权行使问题之具体展开 | 第36-46页 |
(一)关于撤销权行使的设想 | 第37-42页 |
(二)关于抵销权行使的构想 | 第42页 |
(三)关于解除权行使的设计 | 第42-46页 |
结语 | 第46-47页 |
参考文献 | 第47-51页 |
致谢 | 第5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