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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既判力基准时后形成权的行使

内容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8页
引言第10-12页
一、问题的提出第12-13页
二、我国处理基准时后形成权行使问题之困境及成因第13-17页
    (一)我国处理基准时后形成权行使问题的困境第13-15页
    (二)我国陷入基准时后形成权行使难题的成因第15-17页
三、我国抛弃统一化路径之必然第17-22页
    (一)统一化路径:以“形成权”为最小对象的研究第17-21页
    (二)统一化路径与我国的相斥性分析第21-22页
四、我国选择类型化路径之可能第22-33页
    (一)类型化路径:对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的研究第22-32页
    (二)类型化路径与我国的兼容性分析第32-33页
五、类型化路径下解决基准时后形成权行使问题之准备第33-36页
    (一)制度准备:既判力时间基准的更正第34-35页
    (二)观念准备: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协调第35-36页
六、类型化路径下基准时后形成权行使问题之具体展开第36-46页
    (一)关于撤销权行使的设想第37-42页
    (二)关于抵销权行使的构想第42页
    (三)关于解除权行使的设计第42-46页
结语第46-47页
参考文献第47-51页
致谢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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