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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研究

摘要第2-4页
abstract第4-5页
导言第8-13页
    一、问题的提出第8-9页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第9页
    三、文献综述第9-11页
    四、主要研究方法第11-12页
    五、论文结构第12页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第12-13页
第一章 我国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保护的现状及突出问题第13-21页
    第一节 有关司法判决的分析和比较第13-18页
        一、北京奥运会女足直播案第13-15页
        二、中超直播案第15-16页
        三、巴西世界杯直播案第16-18页
    第二节 不同判决引出的定性问题第18-21页
        一、不同判决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性质认定不同第18页
        二、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定性关键是独创性第18-21页
第二章 国外经验和对我国的可借鉴性第21-32页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保护方法第21-25页
        一、美国版权法中的“电影”第22-23页
        二、英国及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版权法中的“影片”第23-25页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保护方法第25-28页
        一、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与“活动图像”第25-27页
        二、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与“广播信号”第27-28页
    第三节 各国的保护路径对我国的可借鉴性第28-32页
        一、独创性标准应与一国的立法体系相适应第28-29页
        二、我国应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的保护路径第29-32页
第三章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定性第32-44页
    第一节 我国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的区分第32-34页
        一、独创性的判断与作品类型第32-33页
        二、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的独创性比较第33-34页
    第二节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非作品性”特点第34-40页
        一、必须符合观众预期第35-36页
        二、必须符合转播规范以及播出的要求第36-37页
        三、必须与直播技术的发展相匹配第37-38页
        四、必须与广播组织权相协调第38-40页
    第三节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独创性程度有限不宜认定为类电影作品第40-41页
    第四节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中的“创造性”元素第41-44页
结论第44-45页
参考文献第45-49页
后记第49-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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