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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流域生态补偿主体制度研究

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6页
前言第9-11页
第一章 流域生态补偿主体界定现状第11-17页
    1.1 流域生态补偿主体界定概况第11-12页
        1.1.1 流域生态补偿主体的形式界定第11页
        1.1.2 流域生态补偿主体的实质界定第11-12页
    1.2 流域生态补偿主体界定的特点第12-15页
    1.3 流域生态补偿主体界定存在的问题第15-17页
        1.3.1 缺乏唯一性指向第15-16页
        1.3.2 缺乏具体量化标准第16-17页
第二章 流域生态补偿主体的产生条件第17-26页
    2.1 现有补偿主体产生条件理论的缺陷第17-20页
        2.1.1 “利益安排”的形式化第17-18页
        2.1.2 “自愿契约”的任意性第18-20页
    2.2 环境义务视角下补偿主体产生条件第20-26页
        2.2.1 主观条件:流域环境义务的普遍性与同等性第20-22页
        2.2.2 客观条件:流域环境义务履行上的不平衡性第22-26页
第三章 流域生态补偿主体的新界定第26-36页
    3.1 流域生态补偿主体的特性第26-28页
        3.1.1 开放性第26页
        3.1.2 层次性第26-27页
        3.1.3 动态性第27-28页
    3.2 界定标准: 流域环境义务履行的差异第28-31页
    3.3 标准量化: 环境经济核算体系的运用第31-36页
        3.3.1 环境经济核算体系的相关概念第31-32页
        3.3.2 实物量与价值量核算的合理性第32-35页
        3.3.3 流域水环境经济核算的实践第35-36页
第四章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主体制度的设置第36-42页
    4.1 路径选择: “流域生态补偿法”抑或其他单行法第36-39页
    4.2 条文设计: 主体及其应遵循的规则第39-42页
参考文献第42-48页
致谢第48-49页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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