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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原告的国家海洋局--兼论社会公共利益诉讼的性质

摘要第5-7页
Abstract第7-9页
前言第12-14页
第一章 社会公共利益诉讼的性质第14-26页
    第一节 《民诉法》第五十五条的诉讼是社会公共利益诉讼第14-20页
        一 《民诉法》第五十五条中可诉行为之“三行为解”第14-17页
        二 《民诉法》第五十五条中可诉行为之“二行为解”第17-19页
        三 《民诉法》第五十五条是“众益”诉讼第19-20页
    第二节 社会公共利益诉讼不等于公益诉讼第20-25页
        一 公益诉讼的特点——以美国公民诉讼为视角第20-21页
        二 社会公共利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区别第21-25页
    第三节 社会公共利益诉讼的民事诉讼本质第25-26页
        一 原告主体的突破并非诉讼性质的决定因素第25-26页
        二 维护私益是民事诉讼之根本第26页
第二章 国家海洋局是社会公共利益诉讼的合法原告第26-37页
    第一节 《民诉法》第五十五条“法律规定的机关”之浅析第27-32页
        一 检查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原告之悖论第27-29页
        二 行政机关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法可依第29-32页
    第二节 国家海洋局作为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原告的依据第32-37页
        一 国家海洋局作为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原告的法律依据第33-35页
        二 国家海洋局作为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原告的理论依据第35-37页
第三章 国家海洋局依据《海环法》提起的诉讼非社会公共利益诉讼第37-49页
    第一节 国家海洋局依据《海环法》作为诉讼原告的历史和诉讼的性质第38-44页
        一 国家海洋局依据《海环法》第九十条起诉的历史第38-42页
        二 国家海洋局依据《海环法》提起诉讼的性质第42-44页
    第二节 国家海洋局依据海环法提起的诉讼非社会公共利益诉讼第44-49页
        一 本质区别: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别第44-46页
        二 形式区别第46-49页
第四章 赋予国家海洋局“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利与弊第49-61页
    第一节 赋予国家海洋局“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益处第50-52页
        一 以专业性知识解决专业性纠纷第50-51页
        二 平衡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力量第51-52页
    第二节 赋予国家海洋局“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弊端第52-59页
        一 多重救济途径的冲突第52-54页
        二 行政机关缺乏诉讼的积极性,社会公共利益诉权虚设第54-55页
        三 对利害关系主体诉权的排斥与践踏第55-57页
        四 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对争议解决途径的障碍第57-58页
        五 赋予国家海洋局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原告资格弊大于利第58-59页
    第三节 国家海洋局作为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原告的制度建议第59-61页
        一 传统诉讼救济途径优先第60页
        二 《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应向公益诉讼过渡第60-61页
结语第61-62页
参考文献第62-67页
致谢第67-68页
个人简历第68页
发表学术论文第68-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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