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12页 |
Abstract | 第12-22页 |
第一章 《清洁空气法》的产生背景、演进和基本内容 | 第22-31页 |
第一节 《清洁空气法》的产生背景及演进 | 第22-26页 |
第二节 《清洁空气法》的基本内容 | 第26-31页 |
一、《清洁空气法》的指导原则 | 第27-28页 |
二、移动空气污染物质排放源的排放规定 | 第28页 |
三、机动车使用燃料的一般规定 | 第28-29页 |
四、酸性沉积物质的管理规定 | 第29页 |
五、许可制度的特别规定 | 第29-30页 |
六、同温臭氧层的保护规定 | 第30页 |
七、《清洁空气法》的实施保障规定 | 第30-31页 |
第二章 《清洁空气法》的指导原则 | 第31-77页 |
第一节 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原则 | 第31-43页 |
一、国家空气质量标准的设立制度 | 第32-35页 |
二、国家空气质量标准修改的程序和意义 | 第35-38页 |
三、主要空气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 | 第38-43页 |
第二节 州政府独立实施原则 | 第43-50页 |
一、州政府独立实施原则的适用规程 | 第43-46页 |
二、州政府在执行国家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作用 | 第46-49页 |
三、设立空气质量控制区的作用 | 第49-50页 |
第三节 新源控制原则 | 第50-69页 |
一、新源控制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 第51-53页 |
二、新源排放分析制度 | 第53-54页 |
三、预防重大危害行政许可制度 | 第54-64页 |
四、关于泡泡政策的特别规定 | 第64页 |
五、对改建项目的司法界定及其意义 | 第64-68页 |
六、新源控制原则的功效分析 | 第68-69页 |
第四节 视觉可视性原则 | 第69-77页 |
一、视觉可视性原则实施的框架 | 第70-74页 |
二、视觉可视性原则实施的技术要求 | 第74-75页 |
三、视觉可视性原则的意义 | 第75-77页 |
第三章 《清洁空气法》中针对移动空气污染物质排放源的管理项目 | 第77-100页 |
第一节 移动空气污染物质排放源管理项目的演进过程 | 第78-83页 |
一、移动空气污染物质排放源管理项目的初始阶段 | 第78-80页 |
二、移动空气污染物质排放源管理项目的第二阶段 | 第80-81页 |
三、利益集团对新机动车尾气减排规定的抵制 | 第81页 |
四、在利益博弈中不断完善和规范 | 第81-83页 |
第二节 移动空气污染物质排放源管理项目的分类规定 | 第83-92页 |
一、轻型汽车的管理项目 | 第83-88页 |
二、重型汽车的管理项目 | 第88-90页 |
三、非陆上交通使用发动机的管理项目 | 第90-92页 |
第三节 移动空气污染物质排放标准的实施保障措施 | 第92-94页 |
一、机动车生产的认证制度 | 第93页 |
二、机动车生产线的检测制度 | 第93页 |
三、机动车销售市场的检测制度 | 第93-94页 |
四、机动车污染减排配件的应用制度 | 第94页 |
第四节 加利福尼亚州关于机动车尾气排放的单行规定 | 第94-100页 |
第四章 《清洁空气法》中针对机动车使用燃料的管理项目 | 第100-120页 |
第一节 机动车使用燃料管理项目的演进过程 | 第101-106页 |
一、机动车使用燃料管理项目的初始阶段 | 第101-103页 |
二、设立功效全面一致条款进行源头管理的新阶段 | 第103-106页 |
第二节 机动车使用燃料管理项目的具体规定 | 第106-120页 |
一、功效全面一致项目 | 第106-114页 |
二、氧化剂汽油项目 | 第114-120页 |
第五章 《清洁空气法》中针对酸雨的管理项目 | 第120-134页 |
第一节 针对酸雨的减排管理目标及措施 | 第121-122页 |
第二节 二氧化硫管理项目 | 第122-129页 |
一、二氧化硫排放配额制度的构成及配额的发放 | 第123-125页 |
二、二氧化硫"排放配额"交易的操作及效果 | 第125-126页 |
三、奖励二氧化硫排放配额的减排导向 | 第126-127页 |
四、直接销售和拍卖销售排放配额有序调控市场需求 | 第127-129页 |
五、对二氧化硫管理项目效果的分析 | 第129页 |
第三节 氮氧化物管理项目 | 第129-132页 |
第四节 《清洁空气法》中针对酸雨管理项目中的许可制度 | 第132-134页 |
一、对污染企业进行强制检测的规定 | 第132-133页 |
二、对污染企业进行处罚的规定 | 第133-134页 |
第六章 《清洁空气法》中针对同温臭氧层的管理项目 | 第134-146页 |
第一节 臭氧层保护的主要手段——分阶段限制制度 | 第134-138页 |
一、破坏臭氧层主要物质 | 第135页 |
二、缩短过渡期的条件 | 第135-136页 |
三、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促进作用 | 第136-137页 |
四、第五章配额对美国的影响 | 第137-138页 |
第二节 强制标示制度 | 第138-140页 |
一、强制标示制度的具体操作程序 | 第138-140页 |
二、临时豁免强制标示的特别规定 | 第140页 |
三、强制标示制度中警示标志的要求 | 第140页 |
第三节 臭氧层破坏物质的排放限制及循环利用 | 第140-142页 |
第四节 机动车车载空调设备的管理项目 | 第142-146页 |
一、对机动车车载空调设备进行管理的第一阶段 | 第143-145页 |
二、对机动车车载空调设备进行管理的第二阶段 | 第145-146页 |
第七章 《清洁空气法》中针对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项目 | 第146-161页 |
第一节 《清洁空气法》中对于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现状 | 第147-152页 |
一、联邦政府的管理现状 | 第147-148页 |
二、环保组织的努力 | 第148页 |
三、争论的焦点和问题的症结 | 第148-149页 |
四、司法判例的启示 | 第149-150页 |
五、联邦环境保护总署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150-152页 |
第二节 美国部分州政府对温室气体减排的管理 | 第152-154页 |
一、加利福尼亚州的单行规定 | 第152-153页 |
二、各州之间的区域性合作 | 第153-154页 |
第三节 美国温室气体管理项目的展望 | 第154-159页 |
一、减排管理方式的拟定 | 第154-156页 |
二、联合管理机制的设想 | 第156页 |
三、排放配额的分配制度 | 第156-158页 |
四、新能源的研发使用 | 第158-159页 |
第四节 美国参与温室气体减排国际合作的前景分析 | 第159-161页 |
第八章 《清洁空气法》的实施保障措施 | 第161-198页 |
第一节 《清洁空气法》的行政实施保障措施 | 第161-177页 |
一、美国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构 | 第161-163页 |
二、行政保障措施的实施 | 第163-177页 |
第二节 《清洁空气法》的民事实施保障措施 | 第177-192页 |
一、司法管辖与一般诉讼程序 | 第178-180页 |
二、《清洁空气法》中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 第180-191页 |
三、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对实施《清洁空气法》的作用分析 | 第191-192页 |
第三节 《清洁空气法》的刑事实施保障措施 | 第192-198页 |
一、直接违反《清洁空气法》规定行为的刑事处罚 | 第193-194页 |
二、对虚假陈述的刑事处罚规定 | 第194-195页 |
三、对危险空气污染物质排放的刑事制裁的专门规定 | 第195-198页 |
第九章 美国《清洁空气法》对我国的启示 | 第198-215页 |
第一节 美国《清洁空气法》对我国固定污染物质排放源的管理的启示 | 第198-203页 |
一、我国大气污染物质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分析与完善 | 第198-201页 |
二、我国大气污染物质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分析与完善 | 第201-203页 |
第二节 美国《清洁空气法》对我国移动污染物质排放源的管理制度的启示 | 第203-208页 |
一、我国移动污染物质排放源排放标准制度分析 | 第204-207页 |
二、我国移动污染物质排放源使用燃料的管理制度分析 | 第207-208页 |
第三节 美国《清洁空气法》对改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保障措施的启示 | 第208-215页 |
一、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处罚措施 | 第209-211页 |
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公益诉讼制度 | 第211-215页 |
结语 | 第215-218页 |
参考文献 | 第218-230页 |
致谢 | 第23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