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及其效力运行问题研究
【摘要】:强制执行公证是公证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内容没有疑义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公证活动。强制执行公证满足了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来平等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的需求,满足了市场经济对交易安全的要求,满足了司法系统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减轻案件审理压力的需要,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本文以案例为切入点,围绕案件中申请执行阶段法院对表述不明确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否予以执行和提起诉讼阶段法院对被裁定不予执行后提起的诉讼应否予以受理两个争议焦点,就强制执行公证实践中所涉及到的公证范围、法院审查程序、强制执行公证与当事人诉权关系、公证债权文书内容确有错误的具体含义等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本案中公证处《执行证书》的内容合法明确,法院应当予以执行,且受诉法院也应当保障债权人因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而应当拥有的司法救济权利。本文认为,从司法实践和经济发展需求来看,目前我国强制执行公证在范围上比较局限,应将抵押合同纳入到立法范围中来;在法院的审查程序上,缺乏明确细致的规范,应采取以形式审查为主,以实质审查为辅的标准;在强制执行公证与当事人诉权的关系上,立法规定过于笼统,应对起诉的情形予以细化并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确认;在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具体含义问题上,各地法院理解存在分歧,应对其具体情形予以明确,以减小法院裁定的随意性。
【关键词】:公证债权文书 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效力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