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1页 |
前言 | 第11-12页 |
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社会救助必要性研究 | 第12-16页 |
(一) 我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情况 | 第12-13页 |
(二)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社会救助现状原因分析 | 第13-14页 |
(三)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的意义 | 第14-16页 |
1. 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制度是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求 | 第14页 |
2. 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制度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 第14-15页 |
3. 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制度是顺应我国交通法制建设的必然趋势 | 第15-16页 |
二、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立法和执法现状分析 | 第16-20页 |
(一) 我国没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 第17页 |
(二) 虽有基金来源规定,但提取比例不明确 | 第17-18页 |
(三) 救助对象范围相对较小 | 第18页 |
(四) 救助程序审核时间过长,延误救助 | 第18页 |
(五) 未明确每次事故、每人垫付救助数额限制 | 第18-19页 |
(六) 救助基金追偿权实现缺乏保障 | 第19-20页 |
三、境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立法及借鉴 | 第20-22页 |
(一) 境外关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之立法 | 第20页 |
(二) 世界各地关于主要救助米源—交强险的提取比例之规定 | 第20页 |
(三) 境外关于救助对象之参考 | 第20-21页 |
(四) 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救助基金追偿权之保障 | 第21-22页 |
四、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社会救助基金的立法完善和建议 | 第22-25页 |
(一) 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理事会为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 | 第22页 |
(二) 多方筹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一步明确提取比例 | 第22-23页 |
(三)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拓宽救助受害人范围 | 第23页 |
(四) 明确每次事故、每人垫付救助数额限制 | 第23页 |
(五) 明确追偿对象以及完善基金实现追偿权的法律措施 | 第23-24页 |
(六) 强化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 | 第24-25页 |
结语 | 第25-26页 |
参考文献 | 第26-28页 |
致谢 | 第2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