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1-8页 |
一、累犯的界定 | 第8-14页 |
(一) 累犯概念的界定 | 第8-10页 |
(二) 累犯的成立条件 | 第10-14页 |
二、累犯制度的确立 | 第14-16页 |
(一) 累犯制度设立之根据 | 第14页 |
(二) 我国累犯制度的产生及确立 | 第14-16页 |
三、我国现行累犯制度在司法实务中所带来的困惑 | 第16-26页 |
(一) 刑罚执行完毕如何理解 | 第16-18页 |
(二) 缓刑考验期满后一定时期内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 第18-22页 |
(三) 累犯是否构成犯罪情节—对于累犯作为盗窃罪犯罪情节的质疑 | 第22-26页 |
四、我国现行累犯制度存在的不足 | 第26-34页 |
(一) 我国目前的累犯制度仍然只适用于自然人犯罪,没有把单位犯罪纳入累犯制度调整的范围之内,这无疑同单位犯罪这一新的犯罪情势不相协调 | 第26-28页 |
(二) 没有将未成年人限定在累犯范围之外,与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相违背 | 第28-30页 |
(三) 特别累犯范围唯一性的限定,不利于打击日益突出的严重刑事犯罪 | 第30-31页 |
(四) 对于累犯再犯者,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 | 第31-32页 |
(五) 累犯不得假释的规定过于严厉,不利于累犯的教育改造 | 第32-33页 |
(六) 条文用语不严谨、周密 | 第33-34页 |
五、我国累犯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 第34-44页 |
(一) 确立我国累犯制度设立的指导思想—以行为人为中心兼顾行为 | 第34-35页 |
(二) 在累犯制度中规定单位累犯 | 第35-39页 |
(三) 明确规定将未成年人限定在累犯之外 | 第39-40页 |
(四) 扩大特别累犯的范围,丰富其内涵,同时增加累犯再犯的规定 | 第40-42页 |
(五) 规定累犯可以假释,但条件从严限定 | 第42页 |
(六) 对累犯刑罚的执行进行专门规定 | 第42-43页 |
(七) 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的“刑罚执行完毕”改为“主刑执行完毕” | 第43-44页 |
参考文献 | 第44-4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