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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累犯制度及其修改与完善

引言第1-8页
一、累犯的界定第8-14页
 (一) 累犯概念的界定第8-10页
 (二) 累犯的成立条件第10-14页
二、累犯制度的确立第14-16页
 (一) 累犯制度设立之根据第14页
 (二) 我国累犯制度的产生及确立第14-16页
三、我国现行累犯制度在司法实务中所带来的困惑第16-26页
 (一) 刑罚执行完毕如何理解第16-18页
 (二) 缓刑考验期满后一定时期内犯罪是否构成累犯第18-22页
 (三) 累犯是否构成犯罪情节—对于累犯作为盗窃罪犯罪情节的质疑第22-26页
四、我国现行累犯制度存在的不足第26-34页
 (一) 我国目前的累犯制度仍然只适用于自然人犯罪,没有把单位犯罪纳入累犯制度调整的范围之内,这无疑同单位犯罪这一新的犯罪情势不相协调第26-28页
 (二) 没有将未成年人限定在累犯范围之外,与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相违背第28-30页
 (三) 特别累犯范围唯一性的限定,不利于打击日益突出的严重刑事犯罪第30-31页
 (四) 对于累犯再犯者,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第31-32页
 (五) 累犯不得假释的规定过于严厉,不利于累犯的教育改造第32-33页
 (六) 条文用语不严谨、周密第33-34页
五、我国累犯制度的修改与完善第34-44页
 (一) 确立我国累犯制度设立的指导思想—以行为人为中心兼顾行为第34-35页
 (二) 在累犯制度中规定单位累犯第35-39页
 (三) 明确规定将未成年人限定在累犯之外第39-40页
 (四) 扩大特别累犯的范围,丰富其内涵,同时增加累犯再犯的规定第40-42页
 (五) 规定累犯可以假释,但条件从严限定第42页
 (六) 对累犯刑罚的执行进行专门规定第42-43页
 (七) 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的“刑罚执行完毕”改为“主刑执行完毕”第43-44页
参考文献第44-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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