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再审的法理:实质与立足点 | 第1-11页 |
(一) 实质:从秩序、正义到既判力、判决瑕疵之救济 | 第8-10页 |
1、 秩序、正义 | 第8-9页 |
2、 既判力、瑕疵救济 | 第9-10页 |
(二) 立足点 | 第10-11页 |
二、 西方主要法治国家的再审 | 第11-18页 |
(一) 法国的非常上诉程序 | 第11-13页 |
(二) 德国的取消之诉与恢复原状之诉 | 第13-14页 |
(三) 日本的再审之诉 | 第14-15页 |
(四) 美国对瑕疵的确定的终局判决的救济程序 | 第15-16页 |
(五) 西方主要法治国家再审制度的特点 | 第16-18页 |
(六) 小结 | 第18页 |
三、 中国的再审 | 第18-27页 |
(一) 概况 | 第18-23页 |
(二) 特点 | 第23-27页 |
1、 强调社会正义,强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判决瑕疵之救济 | 第23-24页 |
2、 弱化社会秩序(order),对判决既判力维护力度不够 | 第24-26页 |
3、 虽然中国民事诉讼对实质正义强调有加,但其中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力度严重不足 | 第26-27页 |
四、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反思 | 第27-41页 |
(一) 再审程序指导思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的问与反思 | 第28-30页 |
(二)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具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反思 | 第30-41页 |
1、 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的内在缺陷 | 第30-33页 |
2、 当事人申请再审存在的问题 | 第33-37页 |
3、 检察院因抗诉引起的再审 | 第37-40页 |
4、 关于审级和再审次数 | 第40-41页 |
五、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之重构 | 第41-47页 |
(一) 关于指导思想 | 第42-43页 |
1、 将民事再审在理论上界定为对判决既判力和判决瑕疵之救济的双重限制 | 第42页 |
2、 应当以当事人基本权利特别是再审诉权之保护为立足点 | 第42-43页 |
(二) 关于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具体制度构想 | 第43-47页 |
1、 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程序 | 第43页 |
2、 法律应分别规定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 第43-44页 |
3、 建立以当事人提起再审为主的再审制度 | 第44-45页 |
4、 确立严格限制下的检察机关抗诉引起再审程序 | 第45-47页 |
5、 再审的次数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 | 第47页 |
六 结语 | 第47-49页 |
参考文献 | 第49-51页 |
后记 | 第5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