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引言 | 第7-8页 |
第一章 我国发回重审制度概述 | 第8-15页 |
第一节 发回重审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后果 | 第8-11页 |
一、发回重审的概念 | 第8-9页 |
二、发回重审的特征 | 第9-10页 |
三、发回重审的法律后果 | 第10-11页 |
第二节 发回重审的分类 | 第11-12页 |
一、法定的发回重审 | 第11-12页 |
二、裁量的发回重审 | 第12页 |
第三节 发回重审的功能 | 第12-15页 |
一、程序监督与约束功能 | 第13页 |
二、权利救济与保障功能 | 第13页 |
三、促进法律统一适用功能 | 第13-15页 |
第二章 我国发回重审制度概况 | 第15-23页 |
第一节 发回重审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15-19页 |
一、旧中国时期的发回重审制度 | 第15-16页 |
二、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发回重审制度 | 第16-17页 |
三、新中国时期的发回重审制度 | 第17-19页 |
第二节 发回重审现行的法律依据及相关司法政策 | 第19-23页 |
一、相关法律规定 | 第19-21页 |
二、司法政策 | 第21-23页 |
第三章 国内外发回重审制度比较与评析 | 第23-37页 |
第一节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回重审制度 | 第23-32页 |
一、英国的发回重审制度 | 第23-24页 |
二、美国的发回重审制度 | 第24-25页 |
三、德国的发回重审制度 | 第25-27页 |
四、法国的发回重审制度 | 第27-28页 |
五、日本的发回重审制度 | 第28-30页 |
六、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回重审制度 | 第30-32页 |
第二节 国内外发回重审制度比较分析 | 第32-37页 |
一、我国与上述国家和地区发回重审制度的相同点 | 第32-33页 |
二、我国与上述国家和地区发回重审制度的不同点 | 第33-34页 |
三、上述国家和地区发回重审制度设置的合理性 | 第34-37页 |
第四章 我国发回重审制度现状分析 | 第37-47页 |
第一节 我国发回重审制度的设计缺陷 | 第37-43页 |
一、发回重审的标准不明确、范围不确定、法律条文缺乏可操作性 | 第37-38页 |
二、发回重审次数限制设置不完善,导致审理周期延长 | 第38-39页 |
三、发回重审的文书形式未能完全贯彻审判公开原则 | 第39-41页 |
四、对审理重审后再上诉的二审合议庭组成缺乏明确规定 | 第41页 |
五、过分强调以审判权为本位,忽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 第41-43页 |
六、未考虑当事人责问权的行使,忽视当事人的程序处分权 | 第43页 |
第二节 我国发回重审制度设计缺陷的原因分析 | 第43-47页 |
一、司法理念未实现根本性转变 | 第43-44页 |
二、司法实践中的不当适用 | 第44-45页 |
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正确的引导与规范 | 第45页 |
四、现有案件考评机制不完善 | 第45-47页 |
第五章 我国发回重审制度的理性设置 | 第47-65页 |
第一节 发回重审条件及次数的理性设置 | 第47-55页 |
一、重新确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标准 | 第47-50页 |
二、因违反法定程序而发回重审的情形应明文化 | 第50-53页 |
三、明确适用法律错误发回重审的情形 | 第53-54页 |
四、设置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 | 第54-55页 |
第二节 相关规定的补充设置 | 第55-60页 |
一、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 第55-56页 |
二、赋予当事人以责问权 | 第56-57页 |
三、明确发回重审的理由与发回重审裁定的拘束力 | 第57-59页 |
四、增加与发回重审有关的法院和合议庭成员的相关规定 | 第59-60页 |
第三节 配套措施的改革和完善 | 第60-65页 |
一、建立发回重审案件的沟通机制 | 第60-62页 |
二、加强调研和业务指导,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 第62页 |
三、制定完善诉讼费退费办法 | 第62-65页 |
结语 | 第65-70页 |
参考文献 | 第70-75页 |
后记 | 第75-7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