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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及其法律救济

引言第1-18页
第一章 意思表示理论第18-26页
 第一节 意思表示概念及其构成第18-23页
  一、意思表示概念第18-19页
  二、对意思表示构成要件的不同理解第19-22页
  三、对意思表示要件的分析及结论第22-23页
 第二节 意思表示形成过程第23-26页
  一、对话的意思表示第24页
  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第24-25页
  三、无意思或精神错乱中受领意思表示第25-26页
第二章 意思表示在合同法中的地位——意思表示与合同自由的关系第26-35页
 一、合同自由与意思表示的关系第26-27页
 二、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第27-32页
  (一) 合同自由的经济基础第27-29页
  (二) 合同自由的哲学基础第29-31页
  (三) 合同自由的政治基础第31-32页
 三、对合同自由的限制第32-34页
  (一) 强制缔约义务第32页
  (二) 对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制第32-33页
  (三) 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第33-34页
 四、合同自由在合同法上的地位第34-35页
第三章 意思表示瑕疵第35-53页
 第一节 意思表示瑕疵概述第35-36页
 第二节 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第36-53页
  一、欠缺相应之意思能力第36-38页
  二、意思表示之不一致第38-45页
  三、意思决定之不自由第45-50页
  四、不当影响——英美法系特有的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第50-53页
第四章 意思表示瑕疵法律救济的基础与模式第53-72页
 第一节 法律意思表示瑕疵救济的法律基础——合同自由原则第53-55页
 第二节 意思表示瑕疵法律救济的模式第55-72页
  一、无效第55-57页
  二、撤销第57-62页
  三、效力待定第62-64页
  四、英美法上特有的救济措施——不可执行第64-65页
  五、合同无效的转化与补正第65-69页
  六、救济措施的比较及其结论第69-72页
第五章 比较法上对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救济第72-95页
 第一节 大陆法系的立法选择第72-82页
  一、意思能力欠缺的法律救济第72-75页
  二、不真实之意思表示的法律救济第75-79页
  三、不自由之意思表示的法律救济第79-82页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立法选择第82-95页
  一、缔约能力欠缺的法律救济第82-85页
  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救济第85-89页
  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法律救济第89-95页
第六章 我国立法对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救济第95-127页
 第一节 对缔约能力欠缺的法律救济第95-99页
  一、关于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及其对合同生效的影响第95-97页
  二、关于精神或神智有缺陷人的缔约能力及其对合同生效的影响第97-99页
 第二节 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救济措施第99-103页
  一、修改重大误解的规定,代之以对错误的法律调整第99-102页
  二、取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之合同”的规定,增加对“串通虚假合同”的规制第102页
  三、增加对“真意保留”的法律规制第102-103页
 第三节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救济措施第103-117页
  一、我国法律关于欺诈之规制的制度演进及其改进第103-108页
  二、受胁迫的意思表示第108-113页
  三、我国合同法应当增加对不当影响的规制第113-117页
 第四节 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的法律规制第117-127页
  一、显失公平概述第118-119页
  二、显失公平原则的比较法研究第119-123页
  三、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第123-124页
  四、我国显失公平制度的完善第124-127页
第七章 格式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瑕疵及其法律救济第127-146页
 第一节 格式合同概说第127-131页
  一、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特征第127-128页
  二、格式合同存在的合理性第128-131页
 第二节 格式合同中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现第131-134页
  一、格式合同相对人欠缺真正同意的意思第131-132页
  二、格式合同相对人之同意并非自由形成第132-133页
  三、格式合同相对人的错误第133-134页
 第三节 格式合同中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救济第134-146页
  一、对格式条款成立进行法律控制第134-135页
  二、通过对格式合同的解释而实现契约正义第135-138页
  三、通过对格式合同内容的控制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第138-140页
  四、通过对免责条款的规制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第140-146页
参考文献第146-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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