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 第1-8页 |
一、富勒的思想历程与学术成果 | 第8-14页 |
(一) 初露锋芒的早期教学生涯(1926-1939) | 第8-9页 |
(二) 盛名之后的实践阶段(40 年代—50 年代初) | 第9-11页 |
(三) 唇枪舌剑的论战时期(50 年代中期一60 年代初) | 第11-12页 |
(四) 功成身退后的晚年活动(60 年代末) | 第12-14页 |
二、法律的道德性—争议与结论 | 第14-33页 |
(一) 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的两大争议 | 第14-22页 |
1、法律的效力标准--渊源还是内容 | 第14-18页 |
2、法律与道德--分离还是一致 | 第18-22页 |
(二) 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 | 第22-30页 |
1、法律的目的性 | 第22-25页 |
2、法律的正当性 | 第25-30页 |
(三) 富勒的法律道德性理论的价值 | 第30-33页 |
三、手段与内在目的混合体—社会程序学 | 第33-46页 |
(一) 新社会秩序学--“尤诺米克” | 第33-34页 |
(二) 基本的秩序性程序分析 | 第34-42页 |
1、日常习惯性的互动(customary interacting) | 第34-35页 |
2、合同(contractual ordering) | 第35-36页 |
3、民主立法(democratic legislating) | 第36-37页 |
4、行政管理指令(administrative of managerial direction).. | 第37-39页 |
5、(民事)裁判(adjudication and arbitration) | 第39-41页 |
6、基本程序间的联系 | 第41-42页 |
(三) 富勒的社会程序学的价值与局限 | 第42-46页 |
四、富勒的贡献与影响 | 第46-49页 |
结论 | 第49-50页 |
参考文献 | 第50-53页 |
后记 | 第5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