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 第1-9页 |
第一部分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概述 | 第9-13页 |
一、 我国再审程序的概念 | 第9-10页 |
二、 再审程序的特征 | 第10-11页 |
(一) 再审程序适用对象是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 第11页 |
(二) 适用再审程序的最重要的条件是生效裁判被认为确有错误 | 第11页 |
(三) 再审程序并不是每一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 | 第11页 |
三、 再审程序的功能 | 第11-13页 |
(一) 具有“纠错”功能 | 第12页 |
(二) 具有“救济”功能 | 第12页 |
(三) 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功能 | 第12页 |
(四) 具有“提升”功能 | 第12-13页 |
第二部分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立法及现状反思 | 第13-30页 |
一、 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与再审程序 | 第13-16页 |
(一) 民事诉讼目的与再审程序 | 第13-14页 |
(二) 民事诉讼价值与再审程序 | 第14-16页 |
二、 对再审程序“有错必纠”原则这一指导思想的再思考 | 第16-18页 |
(一) 不符合民事诉讼解决私人纠纷的目的 | 第16-17页 |
(二) 违背了民事诉讼程序公正、安定、诉讼效益的基本价值 | 第17页 |
(三) “有错必纠”原则体现了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处分原则 | 第17-18页 |
(四) 不利于树立法院、法官的权威和形象 | 第18页 |
(五) 难以真正实现“有错必纠” | 第18页 |
三、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问题及思考 | 第18-30页 |
(一) 法院提起再审程序的内在缺陷 | 第18-21页 |
(二) 当事人申请再审存在的问题 | 第21-25页 |
(三) 检察机关抗诉引起再审的现实与存留 | 第25-30页 |
第三部分 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重构 | 第30-37页 |
一、 关于指导思想 | 第30-31页 |
(一) 重新确认民事诉讼目的 | 第30页 |
(二) 在程序的价值取向上,应将程序的内在价值放在优先地位 | 第30页 |
(三) 弱化司法机关的职权,强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 第30-31页 |
二、 关于再审程序的具体制度构想 | 第31-37页 |
(一) 再审程序的名称问题 | 第31-32页 |
(二) 关于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 | 第32-34页 |
(三) 关于检察机关抗诉引起再审 | 第34-37页 |
结 论 | 第37-38页 |
参考书目 | 第38-4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