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 第1-8页 |
第一章 再审程序概述 | 第8-14页 |
一、 再审程序的概念 | 第8-9页 |
二、 再审程序的功能 | 第9-12页 |
(一) 纠错功能 | 第9-10页 |
(二) 权利救济功能 | 第10-11页 |
(三) 权力的制约功能 | 第11页 |
(四) 保障功能 | 第11页 |
(五) 再审程序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 | 第11-12页 |
三、 再审程序的理论基础:司法公正与效率及程序安定的合理平衡 | 第12-14页 |
第二章 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 | 第14-22页 |
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及特点 | 第14页 |
二、 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民事诉讼法关于提起再审程序主体的规定 | 第14-16页 |
三、 对我国提起再审程序主体的反思 | 第16-22页 |
(一)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有违法理 | 第16-17页 |
(二) 人民检察院作为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存在的缺陷 | 第17-19页 |
(三) 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弱化 | 第19-22页 |
第三章 提起再审的事由及条件 | 第22-32页 |
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提起再审程序的事由及条件的规定 | 第22-23页 |
(一) 再审案件的范围 | 第22页 |
(二) 提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的事由 | 第22页 |
(三) 提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的期限 | 第22-23页 |
(四) 管辖法院 | 第23页 |
(五) 提起再审的方式和申请再审的方式 | 第23页 |
二、 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澳门地区对提起再审程序的事由及条件的规定 | 第23-27页 |
(一) 关于再审的对象 | 第23-24页 |
(二) 提起再审的事由 | 第24-26页 |
(三) 提起再审程序的期限 | 第26页 |
(四) 关于提起再审的次数 | 第26页 |
(五) 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 | 第26-27页 |
三、 我国提起再审程序的事由及条件的反思 | 第27-32页 |
(一) 对提起再审的案件范围的规定过于简单 | 第27页 |
(二) 提起再审程序的事由不科学 | 第27-30页 |
(三) 提起再审程序的期限、次数缺乏必要的限制 | 第30-31页 |
(四) 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 | 第31-32页 |
第四章 再审程序提起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第32-44页 |
一、 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 | 第32-34页 |
二、 确立有限再审的原则 | 第34-35页 |
三、 对提起再审主体的改革与完善 | 第35-38页 |
(一) 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 | 第35页 |
(二) 完善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程序 | 第35-37页 |
(三) 建立再审之诉制度 | 第37-38页 |
(四) 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再审程序 | 第38页 |
四、 明确提起再审的裁判对象 | 第38-40页 |
(一) 依特别程序作出的裁判不能提起再审程序 | 第38页 |
(二) 对已无纠正可能和实际意义的裁判不能提起再审程序 | 第38页 |
(三) 对生效的调解书能否提起再审 | 第38-39页 |
(四) 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不能提起再审 | 第39页 |
(五) 对于生效裁定能否提起再审程序应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 第39页 |
(六) 当事人因为过错而没有上诉的不能提起再审 | 第39-40页 |
五、 合理界定提起再审的事由 | 第40-41页 |
(一) 统一提起再审程序的事由 | 第40页 |
(二) 严格再审事由 | 第40页 |
(三) 再审事由具体化 | 第40-41页 |
六、 明确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 | 第41页 |
七、 明确规定提起再审的期限和次数 | 第41-42页 |
八、 再审程序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 | 第42-43页 |
九、 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必须预交诉讼费和一定的财产保证金 | 第43-44页 |
结 语 | 第44-45页 |
主要参考资料 | 第45-4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