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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之提起

前  言第1-8页
第一章 再审程序概述第8-14页
 一、 再审程序的概念第8-9页
 二、 再审程序的功能第9-12页
  (一) 纠错功能第9-10页
  (二) 权利救济功能第10-11页
  (三) 权力的制约功能第11页
  (四) 保障功能第11页
  (五) 再审程序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第11-12页
 三、 再审程序的理论基础:司法公正与效率及程序安定的合理平衡第12-14页
第二章 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第14-22页
 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及特点第14页
 二、 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民事诉讼法关于提起再审程序主体的规定第14-16页
 三、 对我国提起再审程序主体的反思第16-22页
  (一)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有违法理第16-17页
  (二) 人民检察院作为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存在的缺陷第17-19页
  (三) 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弱化第19-22页
第三章 提起再审的事由及条件第22-32页
 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提起再审程序的事由及条件的规定第22-23页
  (一) 再审案件的范围第22页
  (二) 提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的事由第22页
  (三) 提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的期限第22-23页
  (四) 管辖法院第23页
  (五) 提起再审的方式和申请再审的方式第23页
 二、 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澳门地区对提起再审程序的事由及条件的规定第23-27页
  (一) 关于再审的对象第23-24页
  (二) 提起再审的事由第24-26页
  (三) 提起再审程序的期限第26页
  (四) 关于提起再审的次数第26页
  (五) 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第26-27页
 三、 我国提起再审程序的事由及条件的反思第27-32页
  (一) 对提起再审的案件范围的规定过于简单第27页
  (二) 提起再审程序的事由不科学第27-30页
  (三) 提起再审程序的期限、次数缺乏必要的限制第30-31页
  (四) 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第31-32页
第四章 再审程序提起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第32-44页
 一、 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第32-34页
 二、 确立有限再审的原则第34-35页
 三、 对提起再审主体的改革与完善第35-38页
  (一) 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第35页
  (二) 完善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程序第35-37页
  (三) 建立再审之诉制度第37-38页
  (四) 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第38页
 四、 明确提起再审的裁判对象第38-40页
  (一) 依特别程序作出的裁判不能提起再审程序第38页
  (二) 对已无纠正可能和实际意义的裁判不能提起再审程序第38页
  (三) 对生效的调解书能否提起再审第38-39页
  (四) 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不能提起再审第39页
  (五) 对于生效裁定能否提起再审程序应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第39页
  (六) 当事人因为过错而没有上诉的不能提起再审第39-40页
 五、 合理界定提起再审的事由第40-41页
  (一) 统一提起再审程序的事由第40页
  (二) 严格再审事由第40页
  (三) 再审事由具体化第40-41页
 六、 明确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第41页
 七、 明确规定提起再审的期限和次数第41-42页
 八、 再审程序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第42-43页
 九、 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必须预交诉讼费和一定的财产保证金第43-44页
结    语第44-45页
主要参考资料第4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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