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瑞德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再审案评析
内容摘要 | 第4-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引言 | 第9-10页 |
一、案件概述 | 第10-15页 |
(一)案情简介 | 第10-12页 |
1.一审情况 | 第10-11页 |
2.二审情况 | 第11页 |
3.再审情况 | 第11-12页 |
(二)案件争议点 | 第12-15页 |
1.居间合同中特征性履行方的确定 | 第12-13页 |
2.特征性履行方法的定位 | 第13页 |
3.特征性履行方法中的准据法的确定 | 第13-15页 |
二、居间合同中特征性履行方的确定 | 第15-18页 |
(一)特征性履行方认定的通行标准 | 第15-17页 |
1.非金钱给付方 | 第15-16页 |
2.承担更大风险的一方 | 第16页 |
3.履行特征性之债的一方 | 第16-17页 |
(二)判决对居间合同中特征性履行方的认定错误 | 第17-18页 |
三、特征性履行方法的定位 | 第18-22页 |
(一)特征性履行方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关系 | 第18-20页 |
1.“转换观”的视角 | 第18-19页 |
2.“未转换观”的视角 | 第19-20页 |
(二)本案判决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忽视 | 第20-22页 |
四、特征性履行方法中的准据法的确定 | 第22-26页 |
(一)特征性履行方法中准据法的域外立法 | 第22-25页 |
1.一般规则 | 第22-23页 |
2.主要的例外规则 | 第23-25页 |
(二)本案中准据法的适用错误 | 第25-26页 |
五、本案对完善我国特征性履行方法的启示 | 第26-33页 |
(一)明确特征性履行方的判断规则 | 第26-28页 |
1.优先考虑非金钱给付方或者承担更大风险的一方 | 第26-27页 |
2.借鉴“合同功能说” | 第27-28页 |
(二)吸收原有司法解释的合理成分 | 第28-30页 |
1.关于特征性履行方法立法的变化 | 第28页 |
2.选择性引入其对特征性履行方法的规定 | 第28-30页 |
(三)调整《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的选择规定 | 第30-33页 |
1.特征性履行方法的运用困境 | 第30-31页 |
2.确立“未转换观”下“质”与“量”的综合分析 | 第31-33页 |
六、结语 | 第33-34页 |
参考文献 | 第34-3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