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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间接侵权过错认定规则司法适用研究

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6页
第1章 引言第9-15页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第9-10页
        1.1.1 选题背景第9页
        1.1.2 研究意义第9-10页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第10-12页
        1.2.1 国内研究现状第10-11页
        1.2.2 国外研究现状第11-12页
    1.3 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第12-13页
        1.3.1 研究方法第12-13页
        1.3.2 研究思路第13页
    1.4 创新点第13-15页
第2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间接侵权过错认定规则的基础理论研究第15-19页
    2.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界定第15-16页
    2.2 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第16页
    2.3 通知规则和知道规则第16-17页
    2.4 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间接侵权过错认定规则的相关规定第17-19页
第3章 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间接侵权过错认定规则司法适用实证分析第19-29页
    3.1 关于司法案例样本的选择第19页
    3.2 我国司法判决对“明知”的认定标准第19-21页
    3.3 我国司法判决中对“应知”的认定标准第21-25页
    3.4 司法判决中过错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第25-29页
        3.4.1 判定设立专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符合“明知”标准并无依据第25-26页
        3.4.2 对“审查义务”与“注意义务”认定标准并不统一第26页
        3.4.3 对提供视频类服务提供者要求过高的“注意义务”第26-27页
        3.4.4 要求提供文字类网络服务者承担“较高注意义务”不合理第27-29页
第4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过错认定规则司法适用问题的完善建议第29-33页
    4.1 明确“明知”过错的具体认定标准第29-30页
    4.2 明确“应知”过错的具体认定标准第30-33页
        4.2.1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一般注意义务”和“较高注意义务”第30-31页
        4.2.2 认定“应知”的前提应当是“侵权事实非常明显”第31页
        4.2.3 提供视频类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认定之标准第31-32页
        4.2.4 提供文字类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认定之标准第32-33页
结语第33-34页
参考文献第34-37页
致谢第37-38页
附录第38-43页
个人简历、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公开发表的论文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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