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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十七条司法适用研究--以保险人说明义务为中心

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7页
绪论第12-15页
一、《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滥用与混用第15-25页
    (一)《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则的滥用第16-22页
    (二)《保险法》第十七条与其他条款的混用第22-25页
二、保险人说明义务之理论分析第25-33页
    (一)信息不对称的矫正第25-28页
    (二)保险格式条款的准规范性第28-30页
    (三)说明义务的性质——从主动说明义务转向被动说明义务第30-33页
三、《保险法》第十七条的厘清第33-43页
    (一)《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则之厘清第33-40页
    (二)《保险法》第十七条与其他条款的关系之厘清第40-43页
结语第43-44页
参考文献第44-46页
作者简介第46-47页
致谢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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