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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视听作品被许可人的正当原告资格--以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无锡市乔声娱乐有限公司案为例

内容摘要第6-8页
abstract第8-9页
引言第11-12页
一、案件的基本情況第12-13页
    (一)案例介绍第12-13页
    (二)分歧意见第13页
    (三)争议焦点第13页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第13-32页
    (一)视听作品著作权被许可人概述第14-16页
    (二)视听作品被许可人的正当原告资格之法理基础第16-23页
    (三)视听作品被许可人的正当原告资格之现实反思第23-27页
    (四)视听作品被许可人的正当原告资格之理论争鸣第27-32页
三、本文案件的分析及结论第32-35页
    (一)对本案的分析第32-35页
    (二)本案的结论第35页
四、本文案件的启示第35-45页
    (一)根据被许可人享有权利的类型做出不同的界定第35-38页
    (二)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确定被许可人的正当原告资格第38-41页
    (三)视听作品被许可人作为正当原告的制度完善第41-45页
结语第45-46页
参考文献第46-50页
致谢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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