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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辩护

摘要第1-9页
前言第9-10页
第一章 程序性辩护概论第10-16页
 一、程序性辩护的概念第10-11页
 二、程序性辩护的特点第11-13页
  (一) 程序性辩护具有攻击性第12页
  (二) 程序性辩护对象具有特定性第12页
  (三) 程序性辩护所依据的法律具有特定性第12页
  (四) 程序性辩护存在的阶段具有广泛性第12-13页
 三、程序性辩护的意义第13-16页
  (一) 程序性辩护有利于保障人权,更好地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利益第13页
  (二) 程序性辩护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第13-14页
  (三) 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实体正义第14-15页
  (四) 有利于树立司法的威信,增强司法公信力第15-16页
第二章 国外程序性辩护运行机制考察第16-20页
 一、英美法系国家——以美国为例第16-18页
  (一) 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动议第16-17页
  (二) 要求撤销起诉的动议第17页
  (三) 提起程序性上诉第17-18页
 二、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国为例第18-20页
  (一) 诉讼行为无效理论第18页
  (二) 诉讼行为无效的分类第18-19页
  (三) 请求宣告诉讼行为无效的理由和后果第19-20页
第三章 我国律师程序性辩护现状第20-29页
 一、侦查阶段的程序性辩护第20页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性辩护第20-21页
 三、一审程序中的程序性辩护第21-25页
 四、二审程序中的程序性辩护第25-26页
 五、死刑复核阶段的程序性辩护第26-27页
 六、审判监督阶段的程序性辩护第27-29页
第四章 程序性辩护现状的原因分析第29-33页
 一、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程序性辩护”的概念第29页
 二、部分刑事诉讼规则缺乏可操作性第29页
 三、程序性辩护的运作程序——程序性裁判制度还不完善第29-30页
 四、程序性辩护的保障措施——程序性制裁制度不完善第30-33页
  (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过于狭窄,表述不明确第31页
  (二)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制度规定过于模糊、界限不够清晰第31-32页
  (三) 程序性制裁方式单一,没有设立针对检控机关滥用追诉权的程序性制裁措施第32-33页
第五章 完善我国程序性辩护的建议第33-41页
 一、修改现行刑诉法第35 条的规定第33页
 二、完善一审程序中的程序性辩护第33-36页
  (一) 构建一审程序中普遍适用的程序性裁判程序第33-34页
  (二) 进一步完善程序性辩护的法律后果第34-36页
 三、完善二审程序中的程序性辩护第36-38页
  (一) 构建适用于二审阶段程序性辩护的操作程序第36页
  (二) 细化刑诉法第191 条的适用对象和条件第36-38页
 四、赋予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进行程序性辩护的权利第38页
 五、增加当事人提出程序性违法申诉理由,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规定第38-39页
 六、确立撤销起诉制度第39-41页
结论第41-42页
参考书目第4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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