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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善意”判断标准

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8页
引言第10-12页
第一章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善意问题的提出第12-18页
    第一节 国内外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要件的立法差距第12-16页
        一、 我国立法未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善意要件第13-14页
        二、 我国立法缺失善意内涵及善意判断标准第14-16页
    第二节 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要件判断标准不统一的司法困境第16-18页
第二章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善意内涵及判断路径第18-25页
    第一节 “善意”的内涵界定第18-23页
        一、 “消极观念说”和“积极观念说”第19-20页
        二、 国内外有关善意内涵界定的立法比较第20-22页
        三、 我国界定善意内涵应排除“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第22-23页
    第二节 善意内涵的判断路径——“主观善意说”与“客观善意说”第23-25页
第三章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善意要件判断标准第25-37页
    第一节 善意判断的前提条件——登记簿错误第25-29页
        一、 借鉴客观善意标准——不动产登记簿错误第25-26页
        二、 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前提是“登记簿错误”第26-28页
        三、 客观善意标准“登记簿错误”在冒名处分案件中的应用第28-29页
    第二节 善意判断的排除条件——未履行注意义务第29-36页
        一、 将未履行注意义务作为判断重大过失的标准第29-31页
        二、 注意义务的典型情形之“以合理价格转让”第31-34页
        三、 注意义务的典型情形之调查询问义务第34-35页
        四、 注意义务的典型情形之查阅义务第35-36页
    第三节 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恶意情形第36-37页
第四章 完善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要件判断标准的建议第37-40页
    第一节 所有权交易中原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利益平衡的再思考第37-38页
        一、 应区分纯民事领域和商事领域利益平衡的价值倾向第37页
        二、 当系争房产为当事人仅有房产时的利益平衡问题第37-38页
    第二节 有关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要件的判断应采取审慎态度第38页
    第三节 完善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要件判断标准的具体建议第38-40页
结语第40-41页
参考文献第41-43页
致谢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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