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7页 |
Abstract | 第7-15页 |
前言 | 第15-22页 |
第一章 法院调解之历史沿革 | 第22-29页 |
第一节 我国封建社会的官府调解 | 第22-26页 |
一、封建社会调解的历史形态 | 第22-24页 |
二、封建社会调解占据重要地位之原因 | 第24-26页 |
第二节 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院调解 | 第26-27页 |
一、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院调解的发展 | 第26页 |
二、法院调解受边区政府重视之原因 | 第26-27页 |
第三节 建国后的法院调解 | 第27-29页 |
第二章 当代法院调解的社会基础 | 第29-40页 |
第一节 法院调解的宏观社会基础 | 第29-33页 |
一、平和温厚的民族性需要法院调解来维护社会关系 | 第29-30页 |
二、传统文化礼让仁爱的要求需要法院调解来实现 | 第30-31页 |
三、仍然大量存在的稳定的社会结构需要法院调解来维系 | 第31-32页 |
四、市场经济对法院调解的需求 | 第32-33页 |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微观社会基础 | 第33-40页 |
一、法院调解研究中的“过程分析”方法 | 第33-34页 |
二、当事人选择法院调解之原因 | 第34-37页 |
三、法官选择法院调解之原因 | 第37-40页 |
第三章 法院调解之功能研究 | 第40-59页 |
第一节 法院调解之宏观功能分析 | 第40-50页 |
一、法院调解的政治功能 | 第40-42页 |
二、法院调解的社会功能 | 第42-46页 |
三、法院调解的法制功能 | 第46-50页 |
第二节 法官调解行为之功能分析 | 第50-59页 |
一、法官调解行为功能的比较法研究 | 第50-53页 |
二、法官调解行为之评价功能 | 第53-55页 |
三、法官调解行为之影响功能 | 第55-59页 |
第四章 法院调解之性质辨析 | 第59-80页 |
第一节 当事人的合意处分是其本质属性 | 第60-68页 |
一、当事人的合意处分是法院调解的本质属性 | 第60页 |
二、法院调解包含当事人程序法上处分行为 | 第60-68页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为其必要条件 | 第68-77页 |
一、法官调解行为并非行使审判权之行为 | 第69-72页 |
二、法院调解社会化现象分析 | 第72-74页 |
三、法院司法审查是法院调解的必要构成条件 | 第74-77页 |
第三节 界定法院调解性质之意义 | 第77-80页 |
一、准确界定调解性质,理顺与审判的关系 | 第77-78页 |
二、准确界定调解性质,为法院调解改革指明方向 | 第78-79页 |
三、准确界定调解性质,为立法与司法奠定理论基础 | 第79-80页 |
第五章 法院调解立法体例研究 | 第80-91页 |
第一节 现行法院调解立法之技术分析 | 第80-81页 |
第二节 法院调解立法应当与审判立法分离 | 第81-83页 |
一、法院调解与审判具有不同的立法要求 | 第81-82页 |
二、混合体例对两者立法产生不利影响 | 第82-83页 |
三、混合体例对司法活动的不利影响 | 第83页 |
第三节 法院调解应作为统一调解法的组成 | 第83-91页 |
一、法院调解立法应从诉讼法中剥离 | 第83-84页 |
二、统一调解立法促进大调解格局的建立 | 第84-91页 |
第六章 法院调解指导原则研究 | 第91-115页 |
第一节 法院调解以自愿原则为基本指导原则 | 第91-93页 |
一、法院调解自愿原则基础性地位之原因分析 | 第91-92页 |
二、自愿原则在法院调解立法中的体现 | 第92-93页 |
三、现行法院调解规定与自愿原则之间关系分析 | 第93页 |
第二节 法院调解以合法原则为必要限制 | 第93-94页 |
一、合法原则作为法院调解指导原则的原因 | 第93-94页 |
二、合法原则在立法上的表现 | 第94页 |
第三节 法院调解中应取消真实原则 | 第94-103页 |
一、调解真实原则立法原因分析 | 第95-98页 |
二、对真实原则的质疑 | 第98-102页 |
三、法院调解应当取消真实原则 | 第102-103页 |
第四节 法院调解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第103-109页 |
一、法院调解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原因 | 第104-107页 |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法院调解立法中的体现 | 第107-108页 |
三、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调解的促进作用 | 第108-109页 |
第五节 法院调解应当遵循保密原则 | 第109-115页 |
一、法院调解应当遵循保密原则的原因 | 第110-112页 |
二、保密原则在法院调解立法中的体现 | 第112-115页 |
第七章 法院调解之程序设计 | 第115-139页 |
第一节 法院调解之阶段设置—应当设立诉前调解制度 | 第115-119页 |
一、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之不足 | 第116-118页 |
二、建立诉前调解制度之优点 | 第118-119页 |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参与主体—应当保留主审法官调解的设置 | 第119-126页 |
一、法院调解应当充分吸收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参与 | 第119-120页 |
二、我国应当保留主审法官调解的设置 | 第120-126页 |
第三节 法院调解的对象—应当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 | 第126-139页 |
一、不得调解案件之比较研究 | 第126-128页 |
二、确定我国不得调解案件的标准 | 第128-129页 |
三、不得调解的具体案件类型分析 | 第129-139页 |
第八章 法院调解中的司法审查问题 | 第139-145页 |
第一节 司法审查对法院调解的重要意义 | 第139-140页 |
一、保障自愿原则的实现 | 第139-140页 |
二、保障合法原则的实现 | 第140页 |
第二节 法院调解司法审查的程序设计 | 第140-144页 |
一、法院调解审查的启动方式 | 第140-141页 |
二、法院调解审查的主体 | 第141页 |
三、法院调解审查的事项 | 第141-142页 |
四、法院调解审查的标准 | 第142-143页 |
五、法院调解审查后的处理 | 第143-144页 |
第三节 法院调解的生效条件 | 第144-145页 |
第九章 法院调解的效力研究 | 第145-157页 |
第一节 设定法院调解效力的指导思想 | 第145-148页 |
一、体现法院调解的本质与自身特点 | 第145-146页 |
二、反映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 | 第146-147页 |
三、以系统论方法促进制度内外的配套衔接 | 第147-148页 |
第二节 法院调解应当具有羁束力 | 第148-149页 |
一、诉讼上和解的羁束力问题 | 第148页 |
二、我国法院调解应当具有羁束力 | 第148-149页 |
第三节 法院调解应当具有确定力 | 第149-153页 |
一、法院调解应当具有形式上确定力 | 第149-150页 |
二、法院调解应具有实质上确定力(既判力) | 第150-153页 |
第四节 法院调解应当具有执行力 | 第153-154页 |
第五节 法院调解应当具有形成力 | 第154-155页 |
一、诉讼上和解的形成力问题 | 第154-155页 |
二、我国法院调解应当具有形成力 | 第155页 |
第六节 法院调解不应有事实的预断力 | 第155-157页 |
第十章 违法调解的司法救济研究 | 第157-164页 |
第一节 法官违法调解的处理 | 第157-160页 |
一、法官违法调解的界定标准 | 第157-158页 |
二、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 第158-159页 |
三、当事人对生效瑕疵调解的救济途径 | 第159-160页 |
四、对法官违法调解应当设定广泛的责任 | 第160页 |
第二节 法院调解违反合法原则的纠正措施 | 第160-161页 |
一、法院调解违反合法原则的认定标准 | 第161页 |
二、法院调解违反合法原则的纠正措施 | 第161页 |
第三节 案外人权利受到法院调解侵犯的救济 | 第161-164页 |
一、为权利被侵害之案外人提供救济的必要性 | 第161-162页 |
二、为权利被侵害之案外人提供救济的方式 | 第162-164页 |
结论 | 第164-165页 |
参考文献 | 第165-171页 |
后记 | 第17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