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9页 |
前言 | 第9-11页 |
一、善意取得制度既有基础理论学说之检讨 | 第11-23页 |
(一) 善意取得制度既有基础理论学说概述 | 第11-12页 |
(二) 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既有基础理论学说的质疑 | 第12-23页 |
1. 对以无权处分人为观察视角的理论学说的检讨 | 第12-14页 |
2. 对以第三人为观察视角的理论学说的检讨 | 第14-19页 |
3. 对以综合角度为观察视角的理论学说的检讨 | 第19-23页 |
二、善意取得制度和“与因主义”的权利外观说 | 第23-35页 |
(一) 从“与因主义”的角度来正当化善意取得制度 | 第23-24页 |
(二) 与因行为与不利后果 | 第24-27页 |
1. 意思自治的实践必须通过行为的实施而完成 | 第24页 |
2. 意思自治的关键是在“行为的实施”上具有意志控制力 | 第24-25页 |
3. 承担不利后果的前提是行为具有可归责性 | 第25-26页 |
4. 不利后果的形态 | 第26-27页 |
(三) 与因行为、意思表示表见责任、权利表见责任 | 第27-33页 |
1. 问题的提出 | 第27-28页 |
2. 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表意人的表示行为之分立 | 第28页 |
3. 决定法律关系变动方向的是表示行为的含义而不是表意人的内心意思 | 第28-31页 |
4. 意思表示表见责任 | 第31-32页 |
5. 权利表见责任 | 第32-33页 |
(四) 原权利人的与因行为与善意取得 | 第33-35页 |
三、“与因主义”的权利外观说与善意取得制度之相关构造 | 第35-42页 |
(一) “与因主义”的权利外观说与原权利人的归责事由 | 第35-39页 |
1. 强调与因行为必然要求原权利人具有可归责的事由 | 第35-36页 |
2. 原权利人的归责事由 | 第36-37页 |
3. 要求原权利人须具有可归责事由的例外 | 第37-39页 |
(二) “与因主义”的权利外观说与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否定权 | 第39-42页 |
1. 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否定权 | 第39页 |
2. 肯定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否定权的理论基础 | 第39-40页 |
3. 从“与因主义”的权利外观说很难推导出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否定权 | 第40-42页 |
结论 | 第42-43页 |
参考文献 | 第43-4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