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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2页
一、前言第12-13页
二、再审、再审程序的概念第13-16页
 (一) 再审的概念第13页
 (二) 再审程序的概念第13-14页
 (三) 审判监督程序不能等同于再审程序第14-16页
三、民事再审程序的特点第16-17页
 (一) 再审程序不构成独立的审级,是非常救济程序第16页
 (二) 只有裁判已经生效并确有错误,才能启动再审程序第16页
 (三) 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第16页
 (四) 再审程序应根据生效裁判的不同情况,分别适用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第16-17页
四、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第17-20页
 (一) 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第17页
 (二) 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第17-18页
 (三) 有助于监督、制约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第18-20页
  1. 审判监督第18页
  2. 检察监督第18-19页
  3. 法、检两院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第19-20页
五、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弊端第20-35页
 (一) 构造基础有违法理第20-22页
  1. 受前苏联的深刻影响,建立在法律监督理论的基础之上第20页
  2. 是计划经济体制和法律意识混沌的产物第20-21页
  3. 设立这种程序是以假定当事人幼稚无能,国家权力无所不能为前提..第21页
  4. 构造基础的先天不足第21-22页
 (二) 指导思想违背民事诉讼规律第22-24页
 (三) 启动方式不科学第24-35页
  1. 法院依取权发动再审违背诉讼规律第24-26页
  2. 民事检察监督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功效第26-32页
  3. 当事人申请再审定位不明确第32-35页
六、我国民事再审理论基础的重构第35-39页
 (一) 明确再审的指导原则第35-36页
  1. 再审救济原则第35页
  2. 有限再审原则第35页
  3. 再审之诉原则第35-36页
 (二) 民事再审程序理论依据和价值取向的重构第36-39页
  1. 理论依据第36-37页
  2. 价值取向第37-39页
七、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方式的改造第39-44页
 (一) 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第39页
 (二) 完善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第39-41页
  1.合理限制抗诉范围第39-40页
  2. 明确检察院享有与抗诉配套的权力——调阅案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第40页
  3. 改革抗诉级别的限制规定,明确再审法院第40页
  4. 检察院应有再抗诉的权力,同时严格控制第40-41页
  5. 立法应明确民事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适用范围第41页
 (三) 确立再审之诉第41-44页
  1. 当事人只有享有再审诉权,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才能作出裁判第42页
  2. 再审诉权是前提和基础第42-43页
  3. 只要再审之诉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就必须审理作出裁判,而对申诉法院可以不作任何回应第43页
  4. 当事人发动再审成为最重要的再审发动方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第43-44页
八、我国民事再审具体制度的改造第44-47页
 (一) 再审理由具体化、规范化第44页
  1. 实体方面的理由第44页
  2. 程序方面的理由第44页
 (二) 规范再审案件的审理第44-45页
  1. 再审程序可分为对再审之诉的审查和再审案件的审理两个阶段第44-45页
  2. 审理范围、审理形式、审理次数的改造第45页
 (三)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第45-47页
  1. 严格法官、检察官准入制度,提升法官、检察官道德素质、法律素养和裁断水平第45-46页
  2. 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必须配套推进第46-47页
九、结论第47-48页
参考文献第48-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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