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2页 |
一、前言 | 第12-13页 |
二、再审、再审程序的概念 | 第13-16页 |
(一) 再审的概念 | 第13页 |
(二) 再审程序的概念 | 第13-14页 |
(三) 审判监督程序不能等同于再审程序 | 第14-16页 |
三、民事再审程序的特点 | 第16-17页 |
(一) 再审程序不构成独立的审级,是非常救济程序 | 第16页 |
(二) 只有裁判已经生效并确有错误,才能启动再审程序 | 第16页 |
(三) 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 | 第16页 |
(四) 再审程序应根据生效裁判的不同情况,分别适用第一审、第二审程序 | 第16-17页 |
四、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 | 第17-20页 |
(一) 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 | 第17页 |
(二) 吸收当事人的不满 | 第17-18页 |
(三) 有助于监督、制约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 第18-20页 |
1. 审判监督 | 第18页 |
2. 检察监督 | 第18-19页 |
3. 法、检两院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 | 第19-20页 |
五、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弊端 | 第20-35页 |
(一) 构造基础有违法理 | 第20-22页 |
1. 受前苏联的深刻影响,建立在法律监督理论的基础之上 | 第20页 |
2. 是计划经济体制和法律意识混沌的产物 | 第20-21页 |
3. 设立这种程序是以假定当事人幼稚无能,国家权力无所不能为前提.. | 第21页 |
4. 构造基础的先天不足 | 第21-22页 |
(二) 指导思想违背民事诉讼规律 | 第22-24页 |
(三) 启动方式不科学 | 第24-35页 |
1. 法院依取权发动再审违背诉讼规律 | 第24-26页 |
2. 民事检察监督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功效 | 第26-32页 |
3. 当事人申请再审定位不明确 | 第32-35页 |
六、我国民事再审理论基础的重构 | 第35-39页 |
(一) 明确再审的指导原则 | 第35-36页 |
1. 再审救济原则 | 第35页 |
2. 有限再审原则 | 第35页 |
3. 再审之诉原则 | 第35-36页 |
(二) 民事再审程序理论依据和价值取向的重构 | 第36-39页 |
1. 理论依据 | 第36-37页 |
2. 价值取向 | 第37-39页 |
七、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方式的改造 | 第39-44页 |
(一) 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 | 第39页 |
(二) 完善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 | 第39-41页 |
1.合理限制抗诉范围 | 第39-40页 |
2. 明确检察院享有与抗诉配套的权力——调阅案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 第40页 |
3. 改革抗诉级别的限制规定,明确再审法院 | 第40页 |
4. 检察院应有再抗诉的权力,同时严格控制 | 第40-41页 |
5. 立法应明确民事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适用范围 | 第41页 |
(三) 确立再审之诉 | 第41-44页 |
1. 当事人只有享有再审诉权,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才能作出裁判 | 第42页 |
2. 再审诉权是前提和基础 | 第42-43页 |
3. 只要再审之诉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就必须审理作出裁判,而对申诉法院可以不作任何回应 | 第43页 |
4. 当事人发动再审成为最重要的再审发动方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 | 第43-44页 |
八、我国民事再审具体制度的改造 | 第44-47页 |
(一) 再审理由具体化、规范化 | 第44页 |
1. 实体方面的理由 | 第44页 |
2. 程序方面的理由 | 第44页 |
(二) 规范再审案件的审理 | 第44-45页 |
1. 再审程序可分为对再审之诉的审查和再审案件的审理两个阶段 | 第44-45页 |
2. 审理范围、审理形式、审理次数的改造 | 第45页 |
(三)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 第45-47页 |
1. 严格法官、检察官准入制度,提升法官、检察官道德素质、法律素养和裁断水平 | 第45-46页 |
2. 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必须配套推进 | 第46-47页 |
九、结论 | 第47-48页 |
参考文献 | 第48-50页 |